【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呼籲法院善盡客觀義務

  • 2020-04-2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更一審準備程序  
時間:109年4月20日上午9:40 受命法官:許月馨法官
地點:台中高等法院刑事大法庭  

頂新越南油案今天在台中高等法院刑事庭續行準備程序,包含被告常梅峰、楊振益就檢察官的上訴表示意見,以及雙方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針對上次庭期被告等主張在二審判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取得對被告等有利的新證據,同時請求法院在本審級重新審理並認定事實部分,法院今日做出回應。法院會不會在本審級審酌新證據重新認定事實呢?一起來看看吧。

只討論發回部分?合理嗎?

被告常梅峯在對檢察官上訴理由表示意見時,提出許多反駁意見,包括從來沒有真正被問過是否有看過檢驗報告,卻被以此為由判有罪,以及主張依據科學原理,酸價高不代表油品精煉後不可供人食用、不同時間檢測的酸價數不同也屬正常現象等等,但遭法官提醒本次並非言詞辯論程序,之後會有時間讓被告常梅峯充分論述此部分,檢察官也提醒該部分已經確定,建議被告常梅峯要爭執的話應該去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之後在詢問兩造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前,法官特別聲明本次更審只針對最高法院發回部分進行審理,請兩造聚焦在該部分聲請調查證據。

原審認定基礎事實有誤?

可是前審重判被告魏應充等人的主要原因,是因爲被告沒有提出資料證明油品都是由健康無病豬隻所熬製,針對此點,越南大幸福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楊振益的辯護律師今日庭期特別提出大幸福公司向上游熬油廠購買原料油、以及上游熬油廠向菜市場購買豬脂的相關交易資料,說明其油品都是來自「經合法檢疫而公開於菜市場上販售」的豬脂所熬製,並聲請法院進一步透過司法互助,請越南主管機關函覆越南當地豬隻檢疫狀況,以進一步證明其豬油確實不是來自病死豬。

另頂新公司的辯護律師今日庭期也提出澳洲食用油領域的博士專家意見,說明前審誤將「成品油」的標準套用在「原料油」上,因而錯誤得出所謂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的結論,與歐美、澳洲等國際規範不符,並聲請法院傳喚食品專家、學者到庭說明。此部份也期待法院能審慎評估、透過油品專家的蒞庭說明進一步釐清相關油品科學上的議題。

呼籲法院善盡客觀義務維護人民權益

不論被告最後有罪或是無罪,都應該得到公平的審判過程,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同時也是課與司法的義務,希望法院正視本案即將發生的問題。

針對被告等今日提出的諸多證據調查的請求和說明,和被告等人是否涉及犯罪有非常重大的連結,像今日庭期大幸福公司提出的證據欲證明該公司的油品都來自健康無病豬隻,此和前審認定該公司油品「可能」來自病死豬的「推論」顯有未符,因此究竟何為事實,期待台中高分院於更一審能進一步透過證據調查予以確認,以釐清前審認定是否妥當?畢竟這和被告等人的權益有莫大的關係。

刑事訴訟法課以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和不利均要一併注意的客觀義務,也應該在法庭上落實,針對被告今日提出的證據和調查請求,也希望公訴檢察官能基於客觀義務,主動針對對被告可能有利的新證據,聲請法院調查才妥當。

此外更審程序,當然就是全新的事實審,如果是和發回部分有關的基礎事實認定,也應該是更審程序應調查和審理的範圍,這才符合憲法第16條明文保障:可以透過法院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

庭末法官宣告本件候核辦,關於本案後續審理的情形,法操仍會繼續關心追蹤,帶給大家最新的相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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