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5】油脂中為什麼會有重金屬?重金屬可以去除嗎?

  • 2020-09-28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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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先前二審法院以大幸福公司販售給頂新公司的豬油原料油,鉛及銅含量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已於民國108年廢止),認定大幸福公司的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不過用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來檢視原料油合理嗎?油脂中為什麼會含有重金屬?油脂中的重金屬能不能去除?油脂中一旦含有重金屬,就永遠不能供人食用嗎?

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的規範對象應是成品油,非原料油

在更一審中被告提出本案一審證人朱燕華的新證詞,證人清楚表示「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是規範成品油的品質標準,並非針對原料,國際上也沒有針對精煉之前的動物油脂訂定重金屬標準」。另外被告也提出澳洲油品研究學者Rod Mailer博士的專家意見,指出「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簡稱CAC,又稱Codex)中重金屬之標準應適用於『處於直接供人食用狀態』的油脂,如果原料油不會直接供人食用,則不需要適用該重金屬標準,澳洲及紐西蘭的食品相關標準也是如此」。

油脂中的重金屬來源

針對油脂中的重金屬從哪裡來的問題,被告等引述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長周志輝教授的見解指出,「如果家禽家畜的飼養環境無可避免接觸到重金屬的話,體內就有可能含有重金屬,再以其脂肪組織製油,油品裡面就有可能含有重金屬,但只要最後加工過後的油脂能符合食藥署規定的標準,就是可以安心食用的油脂」。從周教授的意見中也可以發現,雖然家禽家畜的體內可能無可避免的會含有重金屬,但製成油脂後,油脂中的重金屬是可以透過加工去除的。另外從周志輝教授的意見,我們也可以知道因為重金屬本來就存在自然中,所以動物體內原本就可能含有重金屬,這是普遍的現象,所以僅從重金屬含量並無法去判定動物的健康狀態。

此外,證人朱燕華的新證詞進一步指出動物油脂加工中的精煉程序(脫色、脫酸)可以去除油脂中的重金屬,也就是說即便原料油中含有重金屬,只要在直接供人食用之前,透過精煉程序去除油脂中的重金屬,最後生產出來的油脂仍然可以生產出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油,這也正是國際上認為不需要針對精煉前的動物油脂原料油,特別訂定重金屬標準的原因。

從前述的專家意見,可以知道在自然界中肉品本來就會含有重金屬,例如國人常食用的豬肉或牛肉都是如此;而食品中的重金屬是可以透過精煉程序去除;還有CODEX重視的是人類實際攝取的重金屬含量。因此如果如果原料並非直接要供人食用,而是要經過一定製程後成為食品,才會供人食用,那當然只要著重在後來產生的食品中重金屬的含量問題而已。因此本案原一審判決中,法院才會清楚指明是加工後成品中重金屬的含量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這也跟前述許多專家的意見相符。

精煉的程序和目的

一般來說油脂精煉可分成「化學精煉」與「物理精煉」,目的是透過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脫除游離脂肪酸和重金屬的過程,提升油品的氧化安定性,讓油品能穩定,更能將原料油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有效徹底脫除到對人體安全無虞的範圍以下。目前世界上許多食品公司在生產油品的過程中,已廣泛使用精煉程序。

自然界原本就存在重金屬,人體也需要部分重金屬才能維持身體健康運作,例如銅可促進對鐵的吸收,錳可以避免細胞自由基受到破壞。所以對於食品的要求,主要是要避免過多的重金屬進入人體,在精煉程序中的脫酸和脫膠過程就可以將大多數的重金屬去除掉。

不過還是要強調油脂精煉的目的主要是在提升油品穩定性,讓油品更便於保存,並非以去除重金屬為主要目的,當然也不是要將劣質油品變成優質油品。

最後,對於這些在更一審出現的新的事證,我們認為更一審既然是事實審程序,法院有調查事實證據的職權,如果有被被告有利的新客觀證據可資參考,更一審法院就更應善盡客觀性義務,詳加審酌適用,以保障人民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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