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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雇主若足額投保 何須規避責任?
「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台幫客人結帳,還處理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女雙親一百卅五萬元。」


【勞基法專欄】「定額加班費」不算是加班費?
先講結論:「加班費」請按加班時數計算,不是按加班時數計算的『定額加班費』,會被當成經常性給與(應稅),加班費還要另計。


【江元慶專欄】阿城之恨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


【江元慶專欄】檢察官沒看判決理由就上訴?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


【江元慶專欄】這是80年前的判例啊!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


【江元慶專欄】令人咋舌的檢察官素質
民國96年6月,台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警方破獲一樁強盜案。根據警方當年移送資料記載,有九名男女因為打麻將鬧出糾紛,42歲的林男、41歲的陳女被指詐賭遭到毆打,賭徒們並要求這對男女賠償。


【江元慶專欄】冤獄之恨下的人性光輝
這則冤案故事,深埋迄今26年。故事裡,冤者悲恨交加,卻見人性光輝。


【江元慶專欄】閱卷不清、畫錯重點的上訴
在民國106年12月到107年3月之間,台南市陳姓男子接連遭到警方三度搜索,被抄出甲基安非他命;警方追查貨源,他供稱毒品是向刺青店老闆「榮哥」買來的。


【江元慶專欄】父子傷痕
16年了,這個埋在「阿榮」心底的痛,依舊揮之不去……


【江元慶專欄】小黃的無妄三年人生
「……殊難想像員警願甘冒承擔誣告罪責之風險,教導證人為此陳述。」


【江元慶專欄】二審:檢察官張冠李戴
已經做外公的「老蔡」又被逮了,這是他的第三次。他第一回被抓,是在民國97、98年間,他被控在合法的「成藥」裡加摻了「偽藥」,調配成假藥販賣,被判5個月徒刑,緩刑2年,但要繳給國庫8萬元。全案確定。


【江元慶專欄】檢察官不該向她道歉?
司法院最近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內容不離窠臼,仍然在賠償基準的「錢議題」上打轉,對於無辜者最起碼的「尊嚴回復」,以及「司法道歉」機制,則未納入。從霸權主義來看,司法機關抱持著只想「賠錢了事、拒不認錯」的心態。


【家事法專欄】我的收入,我想保密!-關於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你該知道的例外情形
準備著手要想要離婚的一方,經常會詢問律師一個問題: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對方都可以看到我去年的所得資料,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對方看到呢?」


【家事法專欄】愛家承諾的代價-關於配偶出軌的法律效果,該如何約定呢?
台灣知名女裝品牌總裁與妻子結褵36年,妻子指控,先生婚後有多次出軌紀錄,他於17年前寫下不再出軌,否則把財產一半交給妻子的承諾書,不料,太太又發現先生疑似與兩名女子婚外情,向法院提出「履行協議」之訴,聲明財產3億5861萬元的先生應履行承諾,先支付5000萬元,先生辯稱與兩女無瓜葛,法官卻認為,先生與兩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判決應支付妻妻子5000萬元,可上訴(新聞連結。請參考臺中地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家事法專欄】我等著你回來-疫情下的家事案件該如何進行?
大陸籍劉姓女子嫁來台後,與卓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大吵後飛回娘家至今不歸,卓因此訴請離婚;經查劉曾具狀要求因疫情延後開庭,院方還特地函詢衛福部,去年8月疫情緩和,劉身為陸配經居家檢疫可入境,法院為此延後庭期但她仍不到,認定劉無維繫婚姻意願,判准離婚,可上訴(新聞聯結)。


【家事法專欄】疫情升級後,子女探視該如何進行?
「律師,如果之後孩子居住的城市,因為疫情的關係宣布要封城,我還可以去接孩子來探視嗎?」 「律師,現在防疫升級為三級,我早上剛接到孩子,那我還要把孩子送回去嗎?」 15日早上行政院長親上火線後宣布雙北防疫措施提升至三級後,律師的line@也隨著發布防疫升級的新聞,跟著被炸鍋。


【家事法專欄】收到調解離婚的筆錄正本了,然後呢?-關於離婚登記的兩、三事
好不容易在來回好幾次的調解程序中,或是法官面前,總算雙方願意簽字離婚,然後再接下來7到10天後,就會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筆錄正本。


【家事法專欄】躲過仙人跳賠償責任的原因:淺談拋棄繼承相關規定
高雄一名吳姓律師3年前被陳男等人設局仙人跳,以劉女偷拍的半裸內褲照要脅250萬元,最後收取到84萬元。台中地院近日判決,劉女、曹男、丁男等3人須連帶給付賠償吳男84萬元。但當時也有參與仙人跳過程的陳男,在吳姓律師提出民事求償前死亡。不過,吳姓律師既然認為是被設局詐騙,還是透過律師對劉女、曹男、丁男及陳男妻小請求損害賠償,但陳妻等三人在陳男死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法官僅判決劉女、曹男、丁男連帶給付吳男84萬。 (新聞連結)


【家事法專欄】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就可以不讓對方看孩子嗎?
「律師、律師,對方超級可惡的,法院裁判我們離婚後,他應該每月給孩子15000元的扶養費,可是都沒有按時給,我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嗎?」坐在對面的當事人咬牙切齒的發問。


【家事法專欄】民法1030-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修正後,你該知道的事情
跨年前夕,幾乎每天打開新聞都有法律修正案通過,只見律師同溫層中哀鴻遍野。然後,跨年的前一天,立法院又再度送出年終大禮,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