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這是80年前的判例啊!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105年第14屆正副總統、立委選舉期間,台中市南屯區張、廖兩名女里長分別收到一封讓她們覺得怪異、或是不舒服的信,原因有三:
第一,兩名女里長都是國民黨籍,當初以無黨籍參選並當選,但署名「廖添丁」的寫信者要她們為民進黨籍總統、立委參選人拉票,並至少拉到一千票。
第二,寫信人還說,他握有錄音證據,可以證明這兩名女里長是靠賄選才當選,而且有人願意做證。
第三,「廖添丁」並說,如果女里長為民進黨籍候選人拉到一千張選票,他不僅對當年賄選之事既往不究,還會請吃一頓「養顏的薑母鴨」。
互不知收到信件的兩名里長報警。經刑事警察局筆跡鑑定,查出了「廖添丁」的身分──51歲的阿明。從事臨時工的阿明,曾經在民國104年4月間,同樣以寫信方式,指控某校老師收賄,要求該校校長發動募捐、老師捐出贓款;校方報警後,逮著了他。
檢察官認為,阿明的行為已經讓兩名女里長心懷畏懼,產生安全上的危害心理,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選偵字第3號)。
有恐嚇案底的阿明,承認寫了、寄了這兩封信;不過,他辯說:「並沒有對兩里長有恐嚇、或危害她們安全的意思。」
這兩封信的內容有沒有恐嚇、或危害他人安全之意?這個答案,不是阿明說了算數,而是在於兩名女里長的感受:她們有沒有覺得被恐嚇、安全上是否遭到危害?
其實,卷證裡早就有了答案。法官閱卷發現,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廖里長曾經說過:「我不會感到身心恐懼、或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我只覺得名譽受損」。這句話,被記載在筆錄裡。
張里長則表示,「廖添丁」說要檢舉她賄選,「因為我並沒有做,所以並不會害怕」。但是,對於信中提到要請她吃薑母鴨,她則是說:「會害怕」。
為什麼?法官傳張里長說明。她說:「因為養顏美容都是吃蝦子,沒有人會請吃薑母鴨,我是覺得他很奇怪」。何況,還是一名陌生人莫名其妙地說要請女性吃一頓「養顏的薑母鴨」。
張里長這番「會害怕」、「覺得他很奇怪」的證詞,話裡有法律乾坤。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兩個判例(26年渝非字第15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要件,可拆分為「施」與「受」雙方都必須要具備這些情形:
「施」是指,不法者必須是出於恐嚇之意,把將要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等的訊息,傳達給他人。
至於「受」,則是指收到恐嚇訊息的人,因為內容而擔心遭受安全上的危險、唯恐蒙受實際上危害,以致產生畏懼可怖、擔心害怕的心理。
回到主題與衍生的問題:張里長回答法官:「因為養顏美容都是吃蝦子,沒有人請吃薑母鴨,我是覺得他很奇怪」,這句話裡的「很奇怪」,究竟有沒有讓她心生被恐嚇、會畏怖的恐懼感?
法官追問下,有了心證。綜合張里長說詞,一審認為她說的「很奇怪」,指的是在看過信之後,當時處於一種「不舒服」的情緒;法官認為,這種情緒並沒有達到「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恐嚇。
法官判決阿明無罪時,還提出了一個疑問:阿明信件的內容,是要里長去拉票;但里長有沒有去拉票,阿明根本就無從核對查實,因此,這封「恐嚇信」真的能讓人認真看待?真的能讓人產生畏懼?
檢察官不服一審見解,提起上訴。但是,不到半年,二審駁回。
此案為何能如此快速無罪確定?原來,檢察官的上訴理由,就像張里長看過阿明的「恐嚇信」一樣,會讓人覺得:很奇怪!
檢察官是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阿明。然而,兩名「被害人」中的廖里長,對於阿明信中所述,已明確表示不會感到恐懼,或有安全上疑慮,既然並不符合此罪構成要件,阿明為什麼還會被以這個罪名起訴?
法官還發現,阿明指稱廖里長是因為賄選而當選,在這個部分,筆錄裡清楚記載著女里長的指控:「覺得名譽受損」。既是如此,阿明則涉嫌觸犯了妨害名譽罪,但為什麼檢察官沒有偵辦?
也就是說,在這個案子裡,阿明不該被起訴的,卻被檢察官起訴了;檢察官該查辦的,阿明卻沒有被偵辦。而且,除了「起訴」有問題之外,檢察官的「上訴」也令人不敢恭維……
最高法院的「判例」,對法官是有約束力的,直到民國108年7月,「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制度才被廢除。但是,阿明是在民國105年接受偵審,此時的「判例」,並不是擺著供法官觀賞的,它依然是法官在審判時的緊箍咒。
然而,前述「恐嚇危害安全罪」成立要件,被二審拿來援引的那兩個最高法院判例,是分別在民國26年、民國52年間所揭櫫。意即,早在阿明被檢察官起訴的80年前,「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就已明示,並且在26年之後,又有了補充說明。既是如此,檢察官怎麼還會起訴、怎麼還敢上訴?
這是距離案發80年前的判例啊!檢察官是視而不見,還是渾然不知?
阿明當初被羈押了24天。無罪確定後,獲得7萬2000元刑事補償。這個案子裡,倒楣的人,不止是阿明,還有繳稅去支付刑事補償的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