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阿城之恨

  • 2021-08-20
  • 江元慶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Yun Feng Huang)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阿龍」前科累累,出獄後還不知悔改。他應友人「阿城」之邀,和另外6名男女到台中市一家有女侍服務的KTV狂歡。一夜酒酣耳熱下,自稱醉到無力起身的編號「127」女侍,遭人攙扶到廁所裡性侵。她指控說,「有兩個人性侵我。」

檢察官偵查後認定:阿龍性侵127時,阿城不斷敲門,並出聲制止;但阿龍開門離去,阿城進入廁所後,卻做出和阿龍同樣的事。檢方起訴他們。

在警方調查、檢方偵查到法官審理,阿龍都承認犯行,一審判3年10個月徒刑,他沒上訴,入獄服刑。阿城則不然,他極力辯駁:「我沒有做這樣的事!」

阿城有沒有性侵?證據會說話。何況,這個案子有不少人證、物證……

對阿城最強而有「利」的證據,是警方鑑定結果。因為,案發後,女侍被送到「林新醫院」驗診,醫師在她身體、衣物採證檢體;但經刑事警察局鑑定DNA後,排除檢體來自阿城(刑事局鑑定書,1000129125號)。

警方的鑑定結果,意謂著阿城並沒有糟蹋女侍。既是如此,女侍為什麼會指證阿城?檢察官又為何會起訴他?

關鍵要回到女侍。

依據筆錄記載,當年127對警方說:「當時我因為意識不清,沒有體力抬頭看他的臉,所以無法指認」。檢察官問她時,女侍則是很明確的說:「第一個性侵我的人是阿龍,第二個人我無法指認,……他進來廁所時,我頭都下垂,因為我沒有力氣抬頭看他的臉,……而且我一直閉著眼睛說不要,……我只確定,是第二個性侵我的人扶我出廁所」。

這是個很明顯的疑問:既然女侍無法指認第二名性侵者,而且受害當時是低頭且閉眼,她為什麼能夠指認出阿城?

原來,她是用「排除法」,而且是以「身材」做指認……

「我要用身材指認。」這是白紙黑字記載在筆錄裡的內容,女侍說出指認經過:「當時包廂裡只剩下三名男子,第一個性侵者阿龍已經離開,另一個較胖的男生,我知道不是他,所以就是剩下的那個人。」

127指控:這個人,就是阿城!女侍還說,第二個性侵者扶她出廁所後,她在KTV走廊上大哭。在當年筆錄裡,女侍是以「確定」這個措詞,來強調這段指述的真實性。

不過,127的記憶顯然有疑問。前面提及,這個案子裡有不少的人證;和阿龍、阿城一起到KTV的「小劉」,說詞就和女侍全然不同。

小劉,就是127說的那名不是性侵犯的「較胖男生」。他說出當時包廂裡進出廁所的順序:阿龍一走出來,阿城就進去,不到五分鐘,阿城出來沒多久,阿龍就跟女侍一起出廁所。

小劉的證詞,獲得了證實。因為,在隔離訊問中,另名同行的賴姓女子也說:是阿龍把女侍從廁所裡攙扶出來。

發現了沒有:檢察官調查時,女侍曾經說過這句話:「我只確定,是第二個性侵我的人扶我出廁所」。

這是關鍵者的三方證詞:

小劉:「阿龍跟女侍一起出廁所」。

賴女:「是阿龍把女侍從廁所裡攙扶出來」。

女侍:「是第二個性侵我的人扶我出廁所」。

在三方說詞併陳下,真相隱隱乍現:第一,女侍的記憶似乎有誤;第二,性侵者呼之欲出,並不是阿城。

而且,當現場的KTV相關員工被傳進法庭後,真相豁然而出:醉酒的女侍不僅記憶有錯,且誤控阿城。

案發後,女侍聲稱遭到性侵後,「就沒有再坐回包廂座位。」但是,KTV另名女侍,以及後來進入包廂遞送毛巾給客人的少爺,他們說出在包廂目擊的情形:「127坐躺在他(指阿龍)旁邊的沙發上。」

而且,KTV女員工還說,「127當時已經喝得很醉,但一名男客面對面抱著她,她有要掙脫擁抱的感覺,但男客一直環抱著127。」

在案發之初的警方筆錄裡,清楚記載一段內容,這是KTV女職員的目擊指認:「這名一直環抱127的男客,整隻手臂有刺青。」警方提供多張照片供女職員指認,她指認出的人,正是阿龍,不是阿城!

一審判決:阿城無罪。不過,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檢方之舉,不得不引人好奇。因為,在判決書裡,法官詳述著多方人證的目擊說詞,和女侍的指述有相當出入;而且,刑事局的DNA鑑定結果,也排除了阿城。檢察官提出了什麼證據,能證明阿城性侵了127?

沒有,檢方沒有舉出積極證據。二審駁回檢方上訴。阿城無罪定讞。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偵查;偵查後,如果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案發之初,女侍曾對檢察官斬釘截鐵的說:「我對於被性侵的經過,意識非常清楚。」檢察官既然知道阿城有犯罪嫌疑,當然得要偵查;於是,民國100年9月14日羈押了阿城。

但是,當刑事局在同年11月7日做出鑑定報告,排除DNA來自阿城,檢察官有什麼足以「認定」阿城有性侵嫌疑的證據,而要起訴他,並且還提出了上訴?

「因為這個案子,我的家庭毀滅了!」高中學歷的阿城,洗刷冤情後告訴法官說,他當年被羈押118天,他以前經營的兩家檳榔攤倒了;除財產損失慘重,最讓他痛心的,則是當年此案曾被媒體報導,他的姓名在遭到曝光下,重創他的人生,並連帶傷害了家人,就學中的子女甚至因此蹺課嚴重,成了師長眼中的問題學生。

司法賠償阿城41萬3000元。但是,阿城不得不怨恨:當初全案在起訴之前,刑事警察局已經做出鑑定報告:「排除DNA檢體來自阿城」,既是如此,檢察官為什麼還會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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