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令人咋舌的檢察官素質

  • 2021-05-2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96年6月,台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警方破獲一樁強盜案。根據警方當年移送資料記載,有九名男女因為打麻將鬧出糾紛,42歲的林男、41歲的陳女被指詐賭遭到毆打,賭徒們並要求這對男女賠償。

他們拿出25萬元,但賭客並不滿足,除了把陳女的賓士車開到當鋪,賤價以30萬元當掉,取走車款之外,賭徒還要求林男、陳女簽下50萬元借據,以及40萬元本票。扣留一夜獲釋後,被害人立即報警;「阿龍」等七人陸續被逮,全案移送法辦。

兩個月後,檢察官依強盜等罪名起訴四男三女(板橋地檢署起訴書,96年度偵字第14063號等)。其中,48歲的阿龍被控「押」陳女去當車。全案移審給板橋地院(今新北地院)審理的當天,法官就把已經收押60天的阿龍釋放。因為,這個案子裡,有太多的問題,多到令人想不到。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在做證之前,應該要簽名「具結」。此舉目的是要證人對所述內容負起法律責任,以證明說詞是千真萬確;如果證人沒有具結,依法就不得做為證據。

警方當初把此案移送法辦的時候,只有包括阿龍在內的三男兩女被逮,尚有兩人在逃。落網這五人各自涉嫌犯了什麼?犯案情節是什麼?此外,他們知不知道同夥幹了什麼勾當?隨著問題裡的對象不同,這五人在法律上的「身分」就出現了差異:

當檢察官、法官訊問「個人」在全案中的犯罪行為,此時他們是「被告」;但當偵審內容涉及「同夥」時,他們的身分已經轉換成「證人」。

前有所述:既是證人,就要具結。然而,當警方把案卷移送給檢察官,在第一次偵訊時,檢察官竟然沒有命令三男兩女具結。令人驚訝的是,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應該要求證人具結,卻沒有具結的次數,竟然多達五次;而且,總計有18人次沒有具結。

依照法律規定,這些證詞統統沒有證據能力。

「具結做證」是法律的強制規定,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怎麼會對法律無知至此?

檢察官起訴阿龍的犯罪行為,是涉嫌強押陳女典當轎車。但是,阿龍矢口否認,辯說他並不是當天在場的賭客,而是被通知到場幫忙;「是她(指陳女)叫我幫忙,跟她一起去當車。」阿龍還說,他認識陳女的男朋友,「她的林姓男友也叫我盡量幫她。」

乍聽阿龍的說詞,他似是「和事佬」,並非加害者。他的辯解,是否屬實?從卷證裡,法官找到了答案。因為,在檢察官偵查期間,陳女曾經說過的證詞,幾乎和阿龍所言一模一樣:「他(指林姓男友)跟阿龍說,盡量把錢喬少一點(指賠償金額),叫我有事可以拜託阿龍,所以我才拜託阿龍幫忙」。

而且,為了查明陳女是否出於遭受脅迫,而包庇掩飾阿龍的犯行,法官還勘驗了當鋪監視器光碟。影像之下,案情畢露:光碟裡的陳女神色自若,並沒有被強押、沒有被脅迫,且和當鋪裡的人自然交談,並沒有異狀。

監視器裡的畫面,令人不解:陳女在全案中是「被害人」,既然她向檢察官的說詞對阿龍有利,而阿龍又否認犯罪,且陳女和男友又可以證明阿龍是協助者,何況還有影像可以佐證案情,檢察官為什麼還會起訴阿龍?

法官認定,阿龍的確是受託幫忙,並非共犯,判他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在一審判決中,法官親筆告訴檢察官:「並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阿龍犯罪」。檢察官既然上訴了,有提出足以證明阿龍犯罪的積極證據嗎?

不僅沒有,二審還指出,檢方上訴所言是臆測(台灣高院判決書,98年度上易字第2168號,判決理由貳之二之(二))。而且,法官並發現檢察官極其離譜的三個辦案事實。

第一,阿龍不僅是陳女及其男友的朋友,而且,他還是被控犯下扣留陳女等人、強逼簽下借據及本票這一方歹徒的友人。也就是說,阿龍其實是雙方共同認識的朋友,他是獲得兩派人馬信任下,出面「喬」這樁詐賭案。

第二,整樁案子裡,檢察官不僅錯誤起訴阿龍,竟然還發生應該要查辦、卻不知道要偵辦的荒唐案情:這樁詐賭案中,有多名證人指證林男、陳女詐賭,但檢察官沒有偵辦他們涉嫌詐欺罪。

第三,案發現場是供不特定對象打麻將的賭場,檢察官也沒有偵辦屋主涉嫌賭博罪。

在當年的筆錄裡,賭博的、詐賭的雙方證詞中,可以拼湊出一個事實:阿龍並不是自始就在現場,他在隔天上午被通知到場時,陳女不僅已經承認詐賭,並已表明願意賠償30萬元;筆錄裡,有這麼一句清清楚楚的重要證詞:「阿龍到場是幫她(指陳女)籌錢」。

證人應該要具結,這是法律的規定,但檢察官沒有要求具結;筆錄裡存在對被告有利的證詞,檢察官卻視而不見;而且,全案還有監視器影像可以還原真相,檢察官也沒有發現。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法律素質、辦案品質低劣到令人咋舌。

被羈押60天的阿龍,遇到這般檢察官,只能大呼倒楣。他獲得了18萬元冤獄賠償。這筆錢是全民支付的。

這是民國96年的冤案故事,如今已是民國110年了。這14年來,全民支付的冤獄賠償、刑事補償,從來沒有停止過。阿龍們」也在各法院不停的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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