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我等著你回來-疫情下的家事案件該如何進行?

  • 2021-06-04
  •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大陸籍劉姓女子嫁來台後,與卓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大吵後飛回娘家至今不歸,卓因此訴請離婚;經查劉曾具狀要求因疫情延後開庭,院方還特地函詢衛福部,去年8月疫情緩和,劉身為陸配經居家檢疫可入境,法院為此延後庭期但她仍不到,認定劉無維繫婚姻意願,判准離婚,可上訴(新聞聯結)。

不回來開庭,真的就會被裁判離婚嗎?

看到這則新聞,老實說,心中是有點震驚的。因為去年年初全球疫情遍地開花後,庭期被疫情耽擱的情形,確實存在。但因為疫情緣故拒絕回台開庭,就會因此遭法院認定沒有維持婚姻意願,進而裁判離婚嗎?

事實上,原判決除了說明劉女未應訊的舉動,可證明其主觀上已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外,原告還有傳喚母親出庭作證說明劉女離台前,雙方相處已多有爭執的情形(參考桃園地院108年度婚字第446號家事判決)。

因此,在原告主張雙方婚姻已存有破綻的情形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法院裁判雙方離婚(關於民法第1052條的解釋及應用,可參考都是跑馬拉松惹的禍?-關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裁判離婚的事由),加上被告並未積極返台參與訴訟的舉動,才形成了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已生破綻,主要是因為可歸責劉女的事由導致。並非單純因為劉女拒絕回台應訊,就導致遭法院裁判離婚的下場。

目前法院開庭的情形

台灣疫情從110年5月15日開始進入另一個嚴格的管制階段。不僅宣布雙北防疫升為三級,司法院也在5月18日迅速公布,自5月19日起至28日為止,除了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必要性(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案件,全國法院暫緩開庭(備註:司法院於110年5月25日另行公布全國暫緩開庭至6月14日)。

以家事案件來說,目前恐怕大概只有暫時處分緊急保護令的情形,才會按原訂的庭期時間開庭。其他如請求裁判離婚、改定子女親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監護宣告等常見的家事案件類型,恐怕都得等到5月28日後,可否解除疫情第三級警戒而定。

因為疫情無法到庭時,我該怎麼辦?

家事事件法第13規定,家事案件開庭時,原則上是需要由當事人到場進行的。

倘若因疫情的關係,無法到庭應訊(例如:人在國外或依法需進行隔離等),除了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案件繫屬法院具狀請假聲請改定庭期再行審理外,建議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或另以書狀就案件表示意見。以免單純不到庭,又未對案件表示意見,而像本件被告劉女一樣遭法院做出不利認定。

目前專家們對於5月28日後可否解除疫情的三級警戒,多數不太樂觀。雖然私心十分希望專家判讀失準,但假設三級警戒延長,除了對經濟產生衝擊,在一般民眾生活受影響的同時,預計與給付費用相關的家事案件(如給付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扶養費)、離婚訴訟及家暴案件等,恐怕也將產生另一波的高峰。面對疫情,將來家事案件該如何進行,可否全面以視訊方式進行調解及審理,恐怕司法相關單位也需即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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