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夫妻分別財產制=喪失繼承權?

  • 2024-10-20
  • 賴佩霞律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roy Alexander)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律師,我和配偶簽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那我過世以後,對方應該就不能分配我的遺產了吧?」
這個是最近很常被民眾諮詢到的問題。不知道大家的答案,是否和這位客戶的回答是相同的呢?

如果是的話…..
拜託大家一定要把這篇文章仔細看完。

現在很多年輕人,普遍都可以接受在結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想法。也覺得事先把將來婚姻生活中要採AA制的作法,落實成為書面契約上的文字也沒什麼不好。不過,關於夫妻分別財產制約定,一般民眾經常有下面的三個迷思:

Q1:簽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就等於對方無法繼承遺產?

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律師要鄭重的說三遍:「分別財產制的約定,無法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只要夫妻一方過世的當下,對方還是你的法律上配偶(也就是夫妻沒有協議離婚,或經由法院裁判離婚),對方原則上都可以繼承你的遺產,只是比例的問題。

這個主要是因為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而配偶的身分,是不會因為夫妻之間做了財產制約定後,而有所改變的。因此,如果準新人的爸媽,為了確保家族財產將來媳婦或女婿無法繼承,而交代新人一定要做結婚前來簽分別財產契約的話,律師通常就建議這筆錢就可以先省下來了。

Q2:如果在結婚登記前沒空處理夫妻財產制約定,可否在登記結婚後補做約定?

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004條的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假如新人在結婚前沒有空處理關於財產制契約的事情,婚後來處理也是沒有問題。

只是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是婚後約定要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話,在完成約定前的那段時間,就是採用法定財產制,當改用財產制時,還是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建議大家,如果是在婚後才做分別財產制約定的話,可以在契約中加上一句:「雙方均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把將爭議一次解決。

Q3:做了夫妻分別財產制書面約定,是不是一定要去法院登記後才會生效?

其實,關於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只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作成書面,就已經生效了。至於是否要向法院去做登記,只是將來是否可以拿這個約定,去對於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來做主張而已(民法第1008條規定參照)。

這邊加碼回答另一個民眾常會詢問的問題:做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時,法院會要求雙方提供財產清單,是不是一定要按實際情形全部揭露提供給法院呢?

以律師實際上協助客戶申請登記的經驗,雙方只要各別至少提供一件財產列於清冊上,並檢附相關文件正本交由登記處查核,原則上是不會要求民眾需要全面性的完整揭露財產現況的。也希望以上的說明,可以讓希望保有自己財務隱私的準新人們,不會因為辦理法院登記時需要提供財產清單,而望之卻步。


 
而完成登記後,就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查詢到關於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訊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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