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外遇也能提離婚?最新判決解析:雙方可歸責不再比較誰錯多

  • 2025-04-12
  • 賴佩霞律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Billie Grace Ward)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提到屏東地院的一個離婚判決。
先生主張太太因為熱衷六日外出騎單車,而無心經營家庭,也不分擔家計,於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而太太則在訴訟中向法官表示,曾多次邀約先生共同參與自行車活動,且活動僅有半日,或當日往返,不影響陪伴家人時間;且事實上是先生先有外遇的情形,先生不可請求離婚。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判准這對夫妻離婚嗎?

有追蹤我們網站的讀者也一定都知道,我們曾經介紹過大法官的112年度憲判4判決。這個判決理由提到,只要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雙方均應負責的話,從此不需要再去比較誰錯的比較多,任一方均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這則判決,之所以會引起我好奇的原因是:這個是非常典型、夫妻雙方都認為對方對於目前婚姻生活產生破綻的原因,認為對方需要負責(也就是大家很常看到的法律用語「可歸責事由」、是否為「有責的一方」)。而且,這個歸責事由甚至還包含的過往法官完全不能接受的「有外遇」的情形。

找出新聞中的判決後,整理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1.原告曾經自承外遇事實,對於這段婚姻產生破綻,有可歸責之處。

2.原告曾向被告反應,假日參與戶外活動過於頻繁,有原告提出的被告臉書可證明。
且被告陳稱:我們婚姻各過各的,原告也不會想知道其出門的原因。
而遭法院認定沒有想要修補婚姻裂痕之意,導致雙方相處模式冷漠,而無夫妻之實,亦屬可責。

3.基於上述理由,雙方就婚姻產生破綻,均屬可責,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故原告請求判決離婚有理由。

從判決理由中,想要提供給大家三點建議:

1.有外遇的一方,未必不能主張離婚。重點在於,說服法官他方就婚姻破裂,也有可歸責事由

過往一方有外遇,若主動想要請求判決離婚,是多數法官不能接受的情形。不論是用什麼破綻事由來主張,基本上被駁回的機率很高。
但在102憲判4號判決後,情形開始慢慢發生改變。這個判決就是最好的例子。

2.若是不想要離婚一方,建議在訴訟中除了回應對方的訴求,也要放低身段,積極挽回

102憲判4號判決後,既然離婚訴訟不再在是夫妻雙方比爛大賽(法律用語:比較雙方可歸責程度的高低)
當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時,法官就會更看重不願離婚的一方,到底有沒有想要盡力想要改善、挽回的積極作為。

3.有訴訟案件進行時,請先審視一下自己的社交媒體貼文。該藏拙的,記得要先處理

很多人或許已經非常習慣將自己的生活點滴,放到自媒體上。一方面或許是為了紀錄、便於和親友分享;另一方面或許也是一種人設的打造。
但這類的貼文,往往在訴訟進行時,就會變成對方舉證的素材來源之一。建議大家平常在貼文前,花個10秒思考一下分享的對象、以及貼文的內容,萬一被某些特定人看到,會不會對自己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
如果有一點猶豫,建議不要貼文。因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萬一哪天業力引爆時,才不會燒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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