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二審:檢察官張冠李戴

  • 2020-12-18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已經做外公的「老蔡」又被逮了,這是他的第三次。他第一回被抓,是在民國97、98年間,他被控在合法的「成藥」裡加摻了「偽藥」,調配成假藥販賣,被判5個月徒刑,緩刑2年,但要繳給國庫8萬元。全案確定。

老蔡第二次被捕,是在前一案緩刑期間,且犯行變本加厲。沒有醫師資格的他,不僅既販賣假藥,還幹起了密醫──民國99年11月底,他在自己開設的國術館裡,為病人進行放血侵入性治療,遭判刑1年。民國101年11月,他鎯鐺入獄;隔年8月,獲得假釋出監。

半年之後,司法又找上了還在第二案假釋期間的老蔡……

民國103年2月,住在台南市的郭姓女子,拿著父母親從一家「損傷整復所」買來的不明「調藥」,送到衛生機關檢驗。調藥裡,被驗出含有西藥成分。

檢警接手查辦,循線逮捕經營損傷整復所、涉嫌販賣偽藥的呂姓姐弟倆;辦案人員追查源頭,他們供出偽藥是向老蔡買來的。老蔡遭收押,後被起訴。

檢察官指控說,老蔡在偽藥裡摻了「天麻」、「南香」中藥粉,製成所謂的「調藥」,除了賣給呂家姐弟之外,還至少賣了100罐給多名民眾(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11542號等)。

根據偵查筆錄記載,民國103年9月26日,老蔡向檢察官承認:「……我被查獲抓去關,出監後,我捨不得那些沒有賣完的中藥粉,就將沒有被扣押的中藥粉拿去賣給她(指整復所的呂姓女子)。」

怎料,法官審理時,老蔡卻翻供說:「我沒有製造,更沒有販賣偽藥!」他喊冤說:「我出獄之後,真的就沒有再做了。」

老蔡如果沒有犯下此案,為什麼會向檢察官承認販賣偽藥,說出對自己如此不利的供詞?檢方偵訊時,老蔡坦承不諱;法官審理時,他卻當庭翻供,這其間有無隱情?法官循著疑惑步步追查。案情發展,讓人意想不到……

老蔡是被依違反「藥事法」的「製造偽藥罪」、「販賣偽藥罪」起訴。光看罪名,毫無疑問的,要定老蔡的罪,最基本的犯罪要件是:扣案的藥物裡,必須要有「偽藥」成分。

老蔡當初會被檢察官當庭逮捕,並遭到羈押的關鍵之一,是衛生局官員在老蔡的屏東縣住處,抄出塑膠罐裝的黑色膏狀物:「吊粉」。不過,經過食品藥物管理署(FDA)檢驗後,報告內容令人愕然:不能證明吊粉裡有天麻、南香中藥成分。

FDA的檢驗報告,無疑推翻了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因為,前有所述,檢察官指控老蔡在偽藥裡摻了天麻、南香;但是,FDA並沒有判定老蔡的偽藥裡,含有這兩種中藥成分。

引人納悶的是:既然FDA無法判定老蔡的偽藥有天麻、南香成分,檢察官指控老蔡在偽藥裡加摻了這兩種中藥粉的根據,在哪裡?

根據FDA檢驗報告,很明顯的,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起訴內容與事實有出入。然而,在法官持續追查下,檢察官的偵查品質之劣,並不僅止於此。

檢察官起訴指控說,老蔡販賣的偽藥裡,含有中藥、西藥成分。既然FDA無法驗出有天麻、南香中藥成分,那麼,老蔡被查扣的所謂「偽藥」中,有沒有西藥成分?

這回FDA檢驗結果是:「有。」不過,怪事又來了……

根據起訴書記載,檢察官指控老蔡在偽藥裡摻雜了「乙醯氨酚」(Acetaminophen)、「雙氫克尿塞」(Hydrochlorothiazide)、「引朵美西幸」(Indomethacin)等三種藥物成分。

但是,經過FDA檢驗,老蔡屏東家裡被抄出的吊粉,只被驗出含有「水楊酸甲酯」(Methylsalicylate)這種西藥成分,並沒有驗出檢察官起訴書裡所說的上述三類藥物成分。

這可奇怪了:既然FDA沒有驗出吊粉有「乙醯氨酚、雙氫克尿塞、引朵美西幸」成分,檢察官為什麼會指控老蔡的偽藥中,含有這三類藥物成分?檢察官所述根據,究竟從何而來?

老蔡的吊粉裡,FDA雖然驗出含有「水楊酸甲酯」西藥成分,但FDA同時也說,這種藥物成分用途廣泛,在沒有完整包裝、說明書等等產品訊息可供稽核下,並不能判定含有這種成分的藥物產品,就是屬於偽藥。

FDA的檢驗結果,無法斬釘截鐵證明老蔡家裡的吊粉是偽藥。不過,這份檢驗報告的內容,倒是充分證明了一點:在起訴書中,檢察官指稱老蔡在「乙醯氨酚」等西藥成分中,再加摻天麻、南香的指控,和全案呈現出來的客觀事實並不符合。

一審判決老蔡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提出一個對老蔡十分不利、殺傷力極大的證據──民國103年9月26日,老蔡親口向檢察官承認,他因為捨不得沒有賣完的中藥粉,在出獄之後,賣給損傷整復所的呂姓女子。

這句記載在偵查筆錄上的供述,經過二審追查,案情發展讓人傻眼,甚至讓法官斥責:檢察官有「張冠李戴」的嫌疑(台南高分院判決書,106年度上訴字第659號,判決理由五之(六)之5)。

法官查出,老蔡確實有把藥粉賣給呂姓女子。但是,這個犯罪時間點,是在「民國101年間」。

真相,終於破雲而出。原來,老蔡販賣偽藥給呂女,是發生在他第二次被逮、入獄之前的事;也就是說,老蔡賣偽藥給呂女,是他的第二案犯行,老蔡已為此案服刑,並獲得假釋出獄。但在檢察官錯偵錯查下,把這次賣假藥的時間,當成是老蔡「民國102年8月出監之後」的犯罪行為,導致他第三度遭到偵辦、搜索、羈押、起訴。

老蔡被冤了!而且,根據一、二審法官的接力調查,發現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和事實有相當大的落差。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

老蔡是低收入戶,每月領取政府4008元補助,勉力自種火龍果自銷,添補生活。當年他被羈押43天,在果園無人照顧下,果實落地,滿園腐果,「我損失大約10萬到20萬元之間。」無罪確定後,他訴請刑事補償,獲得8萬6000元。

橫遭檢察官錯辦的老蔡,一、二審都有委請律師。看著補償的數目,他無語問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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