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檢察官不該向她道歉?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司法院最近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內容不離窠臼,仍然在賠償基準的「錢議題」上打轉,對於無辜者最起碼的「尊嚴回復」,以及「司法道歉」機制,則未納入。從霸權主義來看,司法機關抱持著只想「賠錢了事、拒不認錯」的心態。
以下這個案例,毀人一生的檢察官,難道不該道歉?法務部難道不應該回復他們的尊嚴?
民國99年11月27日,五都直轄市市長大選(當時桃園市尚未升格)。在大選前兩個月,台北市有一樁工程鬧得沸沸揚揚: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這項工程,要從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獲得國際授權舉辦的園藝博覽會說起:台北花博……
簡稱「花博」的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是於民國99年11月6日舉辦到隔年4月25日。籌備期間,台北市政府預估會吸引八百萬人次參觀;位處在花博展場周邊的新生高架橋,於是成為交通樞紐。
新生高架橋是舊橋,且耐震能力只有四級,再加上往來車流經常性的壅塞在圓山隧道附近,台北市府為了一勞永逸解決此處交通問題,決定進行兩項工程改善──中山二橋工程、新生高架橋工程。這兩項工程採取「合併招標」。
但是,從民國96年11月到97年3月,這「一標案、兩工程」都因為沒人投標,流標了五次。第六次招標時,有三家被評定為「優良廠商」的營造公司,在市府請託下投標,但金額都遠遠超過底價;廠商無意減價,最後只能廢標。花博期程,日益迫近。民國97年4月,兩工程終於以18.56億多元標出。
不過,有市議員對工程提出質疑。經檢調偵蒐發現,第六次、第七次招標金額竟然相差了三億多元。檢察官查辦後,起訴四人: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新工處)處長黃錫薰、新工處總工程司章立言、新工處維護工程科長陳智盛。被起訴的第四人,則是一家民間營造公司的「女職員」。
檢察官認為他們涉嫌浮編預算、虛報價額,讓得標廠商獲得三億多元不法利益,造成市府巨額損失(台北地檢署起訴書,99度偵字第21400號等)。
被控的四名官商,堅決否認不法。他們因職務不同,說詞當然各自有異;不過,在四人指述中,有一處倒是完全吻合:這「一標案、兩工程」在招標期間,正逢台灣營建物價劇烈波動,尤其是鋼材、鋼板漲幅處於「驚人」之際。
被告的說詞是不是真的?並不難查。法官傳來營建業者做證,其中不乏是大老闆。
「台北市政府定的預算金額,不符合市場行情,偏低很多!」一家營造公司的江姓董事長到庭做證時,舉出非常具體的數字:原先一噸鋼筋的價錢大約是1萬6千元,但民國97年4月,鋼筋漲到3萬元出頭;7月時,又漲到約3萬5、6千元;12月份,降到大概3萬元,隔年5月降回約1萬6千元。
證人並說,那段時期營建物料大漲,「一日三市,是天天貴,三天內如果沒有決定,就要重新報價,這是我從事四十年工程第一次遇見。」也正因如此,江姓董事長的營造公司當初並沒有投標此工程,「那個時候,是廠商在選案子,不是案子選廠商。」
第二家公司的陳姓董事長,在當時還是營造公會理事長,他也說:「當時營建物價高漲,而且漲得很厲害。」他說,「市政府的公告預算太低。」所以,他的公司也沒有去投第一次到第五次的標案。
第三家公司李姓總經理則說,當初沒有投標新生高架工程,主要原因是市府預算太低,「公司認為不划算。」而且,還有多名業界人士指述一致:「物價波動厲害,風險難以預期,市府招標價格並不合理。」
上述證言,統統來自於「商」。但在全案中,也有「官」的證詞。其中,台北市府資訊處主任秘書張郁慧的指證,被認為是具有根據性及可信度;因為,她道出當時台灣的普遍現象:「民國96年下半年到97年上半年,營建物價大幅上漲,全國有很多工程流標。」
真相至此明朗:新生高架橋兩項工程前五次流標、第六次廢標,統統是因為營建物料大漲所致。
一審認定,檢察官既認為黃錫薰等人涉嫌浮編預算、浮報價額,就應該舉證並說明工程招標時,合理市場價格是多少;檢察官始終沒有提出證據,就不能證明四被告犯罪。
法官判決:四名官商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過二審調查後,檢察官的上訴品質,令人搖頭。
舉例來說,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具體指出,黃錫薰處長在民國97年4月8日下達指示,違法調高工程目標金額,章立言、陳智盛及「女職員」則配合不法之舉。
二審調查時,多名市府官員出庭做證,都否認在這天有和黃錫薰開會;甚至於,總工程司章立言還拿出證據,證明4月8日這天他還在休長假中,「根本就沒有參加會議。」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實早在檢察官偵查期間,章立言就已經拿出了這份休假證明,但他仍被起訴,而且居然還成為檢察官上訴理由之一。
此外,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還對黃錫薰的背景提出質疑。原來,黃處長在轉任台北市政府之前,曾任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年多,由於高架橋案涉及工程鑑定,且鑑定結果對被告有利,檢察官因此質疑:在鑑定前後,黃錫薰有沒有直接或間接接觸「工鑑會」委員?對鑑定是否有所影響?
檢察官這般的上訴理由,令人愕然。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要善盡舉證責任的人,是檢察官;檢察官既然質疑,就應該負責找到答案;而且,檢察官不僅要拿出證據、證明所言是真,還要取信於法官。
二審認定,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或主張,不是和全案證據不符,否則就是無從證明屬於真實。法官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歷經八年偵審,全案無罪確定。
當年,在大選前的政治惡鬥下,這個案子鬧得沸騰,甚至連市長的幕僚長都被搜索。檢調偵蒐之初,從搜索、約談到聲請羈押、裁定收押,四被告的姓名、身分悉數遭到曝光,且多次反覆被提及。其中,「女職員」的際遇最為可憫……
當時59歲的女職員被羈押前四天,老父親辭世;父喪不能隨侍在側,讓她痛苦萬分。她被羈押30天期間,除了惶恐於自己的官司,她還憂心家裡中風的丈夫、癱瘓的婆婆;身在囚籠的她,人生遭受摧殘,身心飽受折磨。她的悲苦,還沒結束……
女職員獲得保釋後,仍然必須工作養家;豈料,她因為此案先遭到公司降薪。奪回清白,無罪確定後,她要求司法以每天五千元補償;但是,法官判給她每天補償四千元。歷經八年訴訟折磨,司法就以12萬元「結算」自身的罪孽。
毫無疑問的,這件冤案是檢察官造成人民的災難!因為,當年檢察官在起訴此案之前,其實台北地檢署早就已經查過了兩輪,兩度都查無不法,全案處分「不起訴」(100年度偵續字第603號等)。結果,檢察官拿出了什麼證據起訴?又拿出了什麼證據上訴?
女職員的人生、身心俱遭重創,檢察官不該道歉?檢察官毀人至此,法務部要如何回復女職員失去的一切,包括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