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閱卷不清、畫錯重點的上訴

  • 2021-03-19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在民國106年12月到107年3月之間,台南市陳姓男子接連遭到警方三度搜索,被抄出甲基安非他命;警方追查貨源,他供稱毒品是向刺青店老闆「榮哥」買來的。

警方老早就監控了榮哥。第三次搜索陳男時,台南市警方採取全面收網,同步拘提榮哥、毒蟲「阿猴」等一干嫌犯;因為警方監聽發現,這兩人有疑似交易毒品的對話。

警方製作筆錄的時候,被隔離調查的陳男、阿猴指述一致:「毒品是向榮哥購買的」;此外,在警方出示監聽譯文後,阿猴也承認,警方監聽到的電話中,他和榮哥的對談內容,確實是在交易毒品。

除了毒蟲的指證歷歷,還有兩點更讓榮哥不利:第一,經警方採尿送驗,他的體內有毒品反應。第二,他的刺青店裡,被搜出一小包海洛因,以及安非他命吸食器。

在警方後續調查過程中,榮哥悶不吭聲,行使法律上他所擁有的「緘默權」。這是他的權利正當行使,警方不能干涉,更不能對他如何。直到榮哥被移送法辦,在檢察官偵訊時,他才開口:「絕對沒有販毒。」他說,刺青店被抄出的毒品並不是他的。

「毒品不是你的,是誰的?」面對質疑,榮哥表示,出入刺青店的分子複雜,他也不知道這包海洛因是誰的。

檢察官不採信他撇得一乾二淨的說詞。在全案有毒蟲的指控、有監聽譯文的佐證、體內有毒品反應,且有毒品扣案下,檢察官起訴了他(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4307號等)。

有人證、物證、事證,榮哥犯罪嫌疑重大;不過,這只是「涉嫌」而已。他是否成立犯罪,還要看「證據」是否充分;更重要的是,檢方起訴所提出的證據,是不是達到足以讓人相信是千真萬確,並能說服得了法官。

沒想到,法官審理之後,案情驟變,且是一連兩變。因為,原先指控榮哥販毒的陳男、阿猴,先後都翻供了。

首先是被警方三度搜索的陳男,原來他並不只是毒蟲而已,他也是個毒販;經過法官追查,他犯下販賣、轉讓、持有毒品的案子,多達42件。一審判他7年徒刑。

掩飾自己販毒,還指證榮哥販賣毒品,陳男當初對檢、警的說詞,證據力自然是大打折扣。

此外,民國107年2月12日,警方監聽到一段阿猴、榮哥的電話內容,以下這12句以台語的對談,也讓法官懷疑:這樣的內容,可以證明他們是在連絡交易毒品?

榮哥:喂。

阿猴:喂,榮哥,是我。(說明:原句中,有阿猴的另個特殊綽號,此處保留)

榮哥:嗯?

阿猴:嘿,甘有閒可以泡茶?

榮哥:你在哪?

阿猴:我現在在奇美要送貨。

榮哥:等一下,我等一下打給你。

阿猴:安呢,我要去玉井呢,我要送貨去玉井呢。

榮哥:你過來厝啊。

阿猴:我聽嘸。

榮哥:過來厝啊。

阿猴:哦,好好好,歹勢,好呢。

一審認為,阿猴雖然在檢、警調查時,承認「甘有閒可以泡茶」指的是安非他命、「泡茶」指的是拿毒品;但法官審理時,他卻又聲稱:「我應該沒有跟他(指榮哥)買過毒品,我跟他不太熟」。

法官認為,既然阿猴翻供,且雙方通話內容中,並沒有任何有關毒品的種類、或價金的暗語,監聽譯文屬於單方指控,並不能成為榮哥賣毒給阿猴的證據。

而且,法官還發現,檢察官的起訴內容竟然搞錯犯罪時間,以致案情發生張冠李戴的情形,更添加法官對犯罪事實、對起訴證據的質疑。

一審把檢察官起訴內容與事實有落差、為何不能成為補強證據的原因,以及為什麼會判決榮哥無罪的理由,悉數寫在判決書裡。而且,法官還給檢察官補了一堂課──什麼叫「無罪推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一項「優遇規定」,是只要毒品下游供出上游毒源,因而查獲同犯,就可以減免罪責。法官指出,在這樣的規定下,警方如果不翔實蒐證、檢察官如果不精密偵查、法官如果不仔細查究,僅憑毒蟲單方說詞就判人販毒重刑,這和「有罪推定」有何不同?

一審並提醒檢察官,販毒是重罪,尤其在數罪併罰下,被告刑期可能高達一、二十年,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負有實質舉證責任,必須要遵從刑事訴訟法的訓示規定:「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從上述種種,法官可說是言者諄諄、語重心長。但檢察官聽進去了嗎?顯然並沒有。因為,檢察官不服榮哥獲判無罪,提起上訴。檢方的上訴理由之一,令人愕然;因為,檢察官搬出了「案重初供」。

所謂案重初供,是指一般嫌疑犯被抓進警局後,可能出現驚慌失措、腦子一片空白,在來不及編造卸責之詞下,第一次的供詞可信度相對會比較高、比較接近真實。

檢察官上訴指出,阿猴、陳男在檢警訊問時,並沒有遭到不公正的對待,他們當時做出「毒品是向榮哥購買的」陳述內容,距離案發時間比較近,從記憶性來說,他們對檢、警的說詞,應該是具有可信度的。

案重初供是「原則」,但一審判決榮哥無罪的關鍵是在「證據」。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啻是劃錯了重點;而且,二審也認為,檢察官上訴所言,仍然是以被一審認為有瑕疵、有問題的證據(台南高分院判決書,107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判決理由五),做為榮哥犯罪的依據。

榮哥無罪確定,還獲得每天5000元的最高補償金額;當年被羈押62天的他,獲得31萬元。

回頭探看此案,榮哥沒有犯罪嫌疑嗎?別忘了,他的店裡被抄出毒品,他的身體裡有毒品反應。

但是,榮哥店裡的毒品是誰的?他使用的毒品是哪來的?這些案情不正是負有舉證義務的檢察官要查明清楚,並且要拿出證據來證明的嗎?檢察官如果有追查到底,或在上訴時能拿出確鑿鐵證,一、二審豈會判決榮哥無罪?

更何況,曾經指證向榮哥買毒的陳男,在一審翻供時,就已經親口說出這句證詞:「我之前冤枉他(指榮哥),我要還他清白」(台南地院審判筆錄,107年度訴字第471號,第266頁)。甚至於,陳男還說出另名毒販的具體姓名,提起上訴的檢察官,難道沒看到這句對榮哥有利的證詞?

這個案子裡,提起上訴的檢察官沒有嚴守「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法律規定,且搞錯重點的上訴,為檢察系統的輕率上訴之陋、上訴品質之劣,再添一樁活生生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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