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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櫃哥櫃姐們的勞動權益
百貨公司的罰則琳瑯滿目,例如(遲到)沒參加早會、空櫃被抓到等,有些百貨公司就罰蠻大的。 不過簽約是百貨公司與廠商簽約,因此百貨公司開罰的對象應是廠商;但有時會遇到櫃哥櫃姐不想讓公司知道、或是公司教育訓練很成功──於是有被開單就鼻子摸摸自己繳掉。
【勞基法專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的勞動權益
6/6高雄市長罷免投票日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相關勞動權益如下:
【勞基法專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資遣很多人都談過了,我們來談一下職場霸凌。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俗稱”職場霸凌”,而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有規定,雇主有預防職場霸凌的責任:
【勞基法專欄】無薪假正名為”減班休息”
一、減班休息(慣稱”無薪假”)自100年起就有,不是因應新冠(武肺)的新政策。 二、減班休息要件:(1)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2)經勞資雙方協商(3)訂立協議書(4)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
【勞基法專欄】防疫隔離假Q&A
一、誰可以請防疫隔離假? 除了(1)受僱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因此無法出勤時;(2)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時,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
【勞基法專欄】在家工作仍需置備出勤紀錄
若在家裡上班,就可以省略出勤紀錄了嗎?當然不行,因為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此項義務不因勞工在家上班遠距辦公而有不同。
【勞基法專欄】武漢肺炎隔離,給不給假?給不給薪?
說個笑話:隔壁鄰居問小明在哪高就,小明說在武漢教書,然後小明就被通報隔離了。原來小明是在桃園龍潭武漢國小教書。 現在只要聽到「武漢」兩字就人心惶惶,這幾天都有人事朋友來詢問員工因防疫需隔離應該如何給假跟給薪?以下就「已感染」與「尚未感染」為區分做說明:
【勞基法專欄】防疫照顧假不是假,是一種防疫特別措施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不過”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因此衛福部下令訂定「防疫照顧假」。(法源尚不明,可能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及第6條)
【勞基法專欄】【補班一定要補嗎?】彈性放假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
『2019年會遇到三次補班,如果勞檢抽到連上6天的月份很容易因為認知有誤而被罰,故特別整理提醒各位企業先進』
【勞基法專欄】【投票日上班】薪水怎麼給?
繼上篇【9合一選舉】投票日當天,誰可以放假?提到,18~20歲的公民參與公投算不算放假的問題,勞動部總算要發函釋將公投日列為應放假日,讓18~20歲只能投公投票的勞工,在公投日當天也能放假去投票。
【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篇
10月10號國定假日,大家都準備去哪裡放假呢?在此特別對於國定假日部分提出四個比較常見的問題:
【勞基法專欄】雇主可以解僱懷孕員工嗎?
懷孕期間要解僱(開除、資遣、被離職)員工本就是極為敏感的動作,而為保障懷孕育兒員工的工作權,勞基法§13、性別工作平等法§11及§17均有特別規定,
【勞基法專欄】彈性放假一定要放嗎?
『國定假日若遇週二或週四,將一律實施彈性放假,並在前一個週六補班補課一天,讓彈性放假制度化。』
【勞基法專欄】醫生性騷擾,談護理師職場潛規則
法律上主要把職場性騷擾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交換型,簡單說就是雇主或主管拿性作為職場的交換條件,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或性言行,做為職場交換條件,例如被要求陪某醫生出遊作為不上夜班的條件,就是一種交換型性騷擾。
【勞基法專欄】【年資累計爭議】公司換組織年資會累計嗎?
根據新聞報導,潘姓女子於桃園某補習班擔任編輯工作26年,由於補習班4度更名,補習班認為潘女的年資因更名而中斷,拒絕給付退休金。該案法官認為依照勞基法規定,事業改組後,留用員工的年資應由新事業主承認,且本案新舊雇主是同一團隊,認為年資應該合併計算,判決補習班應給付退休金新台幣120餘萬元給潘女。
【勞基法專欄】什麼是「一例一休」?週六放假的小確幸沒了?
近日,由於執政黨與在野各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應採「一例一休」(行政院版本)或是「一週二例」(立法院版本)的議題,雙方立場互異、各執己見,因而吵得沸沸揚揚。
【司想評論】【2021公投】公投法修來修去,修了什麼?
上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2018年11月24日,當時隨著2017年時公投法修法,一口氣在提案人數、連屬人數、通過票數、投票年齡等方面大幅降低了公投的門檻,也形成一口氣有多達10件公投案的盛況。不過當時也因為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舉行,且多處投開票所的公投圈票處太少導致人數難以消化、無法準時在下午4點結束投票等爭議。
【高宏銘專欄】疫苗、《舊金山合約》和金帳汗國
最近因為疫苗的事,台灣社會意見紛陳,看各方都拿出手邊資料來佐證自己的意見,果然台灣真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因為達成一定的疫苗施打率看起來應該是能有效終結疫情的方式,面對台灣突然升高的疫情,大家都很著急,也是情有可原。
【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5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第742號解釋文節錄)
【家事法專欄】正本?繕本?傻傻分不清楚@@-關於民事訴訟進行過程常常出現的各種OOXX本
「莉絲莉絲,我收到法院把我們的書狀退回的信件了!怎麼會這樣?」 (莉絲內心os:這件才剛接到法院庭期通知,連庭都還沒開,是要退啥米碗糕??掐指一算,這件兩造目前同住,該不會…) 去電瞭解狀況後 「阿貝你說的退件郵件,信封是寫誰的名字啊?」 「就我女兒啊!她都沒回家,所以我就去警察局幫她領法院文件。裡面那份就是我們當初寄給法院的書狀啊!法院為什麼退回來惹?」 不知道曾經有在法院走跳過的粉粉們,有沒有覺得上面的情形似曾相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