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公務員懲戒制度修法】懲戒法院制度上線

  • 2020-06-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21.08.17訊息更新: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時,改採「公開審理」原則,民眾均可旁聽。除非有1.妨害善良風俗之虞2.依法應不公開3.涉及秘密事項4.當事人聲請不公開獲許可等情形,才例外不公開。
2020.07.17訊息更新:懲戒法院上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今日正式走入歷史。

文/法操司想傳媒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和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公務員懲戒制度改為一級二審,並正式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大幅修正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

修正後的公務員懲戒制度變成什麼樣子呢?是否有助於改善現行制度的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吧!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為懲戒法院

修法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設有職務法庭懲戒法庭,分別審理司法官懲戒案件以及其他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法第47條、第89條第8項、懲戒法院組織法第4條),其中懲戒法庭認為情節重大而有先停職必要時,須以裁定為之(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

 

公務員經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移送監察院審查者,在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退伍(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

 

明定記過得為一次或兩次(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及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曾參與前審裁判要迴避,但再審不用迴避?

 

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第一項新增第10款迴避事由:「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但同法第二項卻又規定「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修正說明中表示「囿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法庭員額有限,爰於第二項規定對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原參與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毋庸迴避,以資遵循」。

 

法官如曾參與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恐有預斷之疑慮,必須迴避,再審如果由參與確定判決審理的法官處理,因為審理過相同案件,同樣會有預斷的嫌疑,但只因為二審員額有限就為不同規定,是否有侵害人民權益之虞?

 

原則上在公開法庭審理,例外不公開

 

除了妨害國家安全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准許外,懲戒法庭應該公開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另外判決應公告之,且原則上應在辯論終結後三週內宣示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8條)。

 

上訴期間:20日,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到二審,並在同法第66條規定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亦即懲戒法庭二審為法律審

 

另外上訴狀必須載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等特定事項(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如果逾期未提出,原懲戒法庭可以不用命補正就裁定駁回上訴(公務員懲戒法第68條)。

 

懲戒法庭二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且調查範圍不受上訴理由拘束

 

立法說明中指出「適用法規屬法院之職權,懲戒法庭第二審審究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自應依職權為調查,並得斟酌調查所得之事實」,又法律問題經辯論後判定更可提升當事人對判決之信賴,值得肯定(公務員懲戒法第73、74條)。

 

抗告程序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此外,抗告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公務員懲戒法第83、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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