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凶宅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議會議長許崑源在罷韓當天晚間從自宅墜樓身亡,除了墜樓原因引發諸多聯想之外,由於許議長的住家為社區大廈,該房屋或是社區會不會因此變成凶宅呢?又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凶宅」的呢?讓法操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什麼是凶宅?
內政部曾經在民國(下同)97年7月24日回覆房仲公會的函中說明:「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惟凶宅非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後來在104年修正加上「是否有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為勾選項目,因此法院認為依照內政部的解釋,已臚列了幾項容易引發嫌惡不安心理之狀況,足以當作凶宅的定義。
所以依照實務見解,跳樓屬於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房屋會變成凶宅,但社區的公共空間並不會變成凶宅。
租客自殺讓房屋變凶宅,死者的繼承人可能遭求償
在我國社會一般人對凶宅通常會有所忌諱,因而降低購買或承租凶宅的意願,導致凶宅相較於其他的物件,經濟價值大打折扣,又在法律上依我國一般風俗民情與法制,自殺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如果房客在承租的房屋中自殺死亡,導致房屋變成凶宅,房客的繼承人可能會遭房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現行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也多會要求出賣人要載明欲出售之不動產是否為「凶宅」?如要購屋時,務必要注意此點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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