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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法人沒有刑事犯罪能力,卻還要受罰?上訴的權利也不如自然人?
在我國的刑法體系中,並不認為法人與自然人一樣具有「刑事犯罪的能力」,在實務上也僅討論自然人的不法行為與責任。但是,我國許多特別法(例如食安法、洗錢防制法、金融法規……等)卻有規定法人的「兩罰規定」,意思是指法人要跟行為人一樣為不法行為負責。奇怪?不是說法人沒有犯罪的能力嗎?為什麼又可以被處以刑罰呢?
【司想評論】【食安法】攙偽假冒與詐欺取財
不論是從新聞得知或是直接看判決書,我們可以發現食安事件中,牽涉到食安法「攙偽假冒」行為的,往往同時會有刑法詐欺罪的問題。這兩種罪名有什麼關聯性嗎?分為兩罪處理究竟有沒有意義?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司想評論】用XX盒子看盜版轉播,犯法嗎?
因為受疫情影響,2020東京奧運終於在2021年的7月23日開幕,台灣代表隊成員們也紛紛創下各項目的歷史最佳成績,全台也隨之瘋狂。
【司想評論】遭國民政府打壓的民主運動—雷震事件
雷震事件是發生在1960年的白色恐怖事件,當時國民政府認定雷震及其同黨涉嫌叛亂罪而逮捕,在軍事法院上以「知匪不報」、「為匪宣傳」等罪名判處雷震十年有期徒刑,而這起事件最早應該要從1949年的國共內戰開始說起……
【司想評論】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借車別人卻發生問題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司想評論】判不判死,標準有所依歸?
2016年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對翁氏兄弟的家裡發生大火,造成六人死亡的悲劇,後來經警方調查發現是與翁兄之子曾有官司糾紛的男子湯景華,在翁家住宅前放火燒機車洩憤並導致火勢延燒。案件一路從一審到更二審法院皆認為湯男選在凌晨大家都在睡覺時下手,十分可惡且犯後態度惡劣而判處死刑。
【司想評論】法定約定利率將調降,該怎麼計算?
由於民法現行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為20%,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院去(2020)年12月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將法定周年利率調降為16%,將於2021年7月20日開始施行。年利率的算法該怎麼算?已經簽的契約又該怎麼適用?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司想評論】改裝夾娃娃機有可能觸法嗎?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一名陳姓夾娃娃機台主,因為在機台洞口附近加裝彈跳網、斜板及蒼蠅拍等物件,被認為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遭到高雄簡易庭判處拘役40天並沒收機台。陳男不服提起上訴,結果案件大逆轉,二審高雄地院認為夾娃娃機不是「電子遊戲機」,因此不為該條例管理的對象,改判無罪。夾娃娃機到底算不算電子遊戲機?有什麼法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司想評論】【食安法】西雅圖咖啡混豆事件和食安法
2020年2月間士林地檢署起訴經營西雅圖咖啡的劉增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和第15條第1項第7款,也就是攙偽假冒行為之犯罪,以及涉嫌刑法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
【司想評論】【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因應疫情的遠距開庭,適當嗎?(附Rogy 360度鏡頭攝影直播機產品
自從今(2021)年5月台灣疫情爆發以來,多日來卻遲遲不見疫情降溫,甚至行政院也宣布疫情三級警戒要延長至6月28日,令許多民眾憂心忡忡。全國各法院也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除了具時效性、急迫性的案件外皆暫緩開庭,但是長期無法審理也會造成人民的權益受到耽誤。
【司想評論】讓VIP優先施打疫苗,業務登載不實?
目前全國疫情爆發但醫療能量卻非常不足,也因為疫苗供不應求的狀況非常嚴重,甚至連第一線的醫護人員都尚未施打完成。但有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雙和醫院竟通知醫院捐贈者與高層家屬等「VIP」可以臨時插隊接受疫苗注射,據傳基層人員還要聽從高層指令,在接種紀錄上替這群VIP勾選「第1類別」防疫人員,疑有被迫做假名冊的嫌疑。另外,立委黃昭順日前也被爆料,在高雄義大醫院有靠特權插隊的嫌疑。
【司想評論】強力譴責!砍傷護理師該負什麼刑責?
目前全國疫情嚴峻且醫療人力吃緊,醫護人員都冒著生命危險在第一線救治病患。但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許多患者竟然對醫護人員當傭人ㄧ般使喚,態度不佳外甚至還出現攻擊行為。近日就有武漢肺炎確診者因為不滿遭到隔離,竟持刀砍傷三名護理師,其中一名還傳出右手韌帶被砍斷,未來恐怕難以再回到職場。
【司想評論】【食安法】怎樣會構成攙偽、假冒?
近年來社會大眾愈來愈注重食品衛生安全,不但要吃得飽、更要吃得好,對於食品原料來源及製作更是在乎。而食品製造最常聽到的行為莫過於「攙偽、假冒」,到底什麼程度才會成立?有明確的標準嗎?讓法操從立法過程及過去的判決中來剖析吧!
【司想評論】醫學鑑定無法證明因果卻還是被論罪?訴訟上鑑定有甚麼效果?
根據新聞報導,數年前一名謝姓男子發生車禍造成臉部與鼻樑骨折,被告也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不過謝男傷癒後發現自己失去嗅覺,經上訴後,被告雖然主張醫學鑑定無法判斷失去嗅覺與車禍間具有因果關係,法院仍改以「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論處,到第三審亦維持二審判決。鑑定在訴訟上究竟有什麼效果?為什麼法院可以不照著鑑定結果判決呢?
【司想評論】機車倒地遭追撞,後車有沒有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兩年前屏東一名林姓小客車駕駛疑似在超車時未掌握安全距離,與機車騎士陳男發生碰撞後導致機車重心不穩、偏離車道,結果機車騎士遭後方一台小貨車追撞,傷重不治。小客車與小貨車駕駛皆被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就「後車」(如該案的小貨車)而言,發生這種突如其來的災害究竟有沒有責任?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司想評論】【食安法】鴨肝冒充鵝肝,算不算「攙偽、假冒」?
位於高雄市的「家蒂諾鐵板燒」為索價高額的知名餐廳,且菜單內有許多菜色使用數量稀少的「鵝肝」亦吸引不少顧客前去消費。不過卻在數年前被踢爆餐廳竟然以「鴨肝」冒充價額昂貴的「鵝肝」,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也以刑法詐欺罪與違反食安法等罪名起訴。
【司想評論】【電子支付管理辦法草案】使用電子支付就要被政府索取個資?
這幾年買東西使用電子支付的人愈漸增多,除了使用起來簡單快速之外,也省去了臨時忘記帶錢包的煩惱,只要手機在手就能輕鬆的消費。不過,財政部在今(2021)年4月26日預告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草案(下稱《電子支付管理辦法》),預計未來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的買家資料會提供給稅捐稽徵機關,這是有必要的嗎?也有人擔憂未來難道去便利商店買個飲料就會外洩個資?
【司想評論】「惡法」刑法第100條因此案修正!—獨立台灣會案
我國刑法第100條第1項所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指的就是「內亂罪」的構成要件。
【司想評論】沒發現撞車就不會成立肇逃嗎?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輛客運疑似是為了閃避路邊違規停車的轎車而跨越雙黃線,並因此撞上對向車道的另一輛小客車,造成車身與後照鏡被刮傷。但是客運司機並沒有停車釐清相關責任就直接開走,直到被警方通知才到案說明,客車司機則稱自己根本不曉得有撞到車。客車司機會因為不知道有車禍發生就不成立肇逃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司想評論】1965威斯康辛大學國旗事件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於年初提案要求內政部評估更改國徽的必要性,內政部表示,國徽為凝聚人民國家情感所在,不該輕易更改。而國徽與國民黨黨徽相似有其歷史緣由,但黨國不分的時代已過,政治團體的標章宜有適度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