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2020-11-23
  • 法操司想傳媒
晶片身分證樣圖/圖取自內政部網頁

文/法操司想傳媒

內政部計畫將我國紙本身分證大改版,推出晶片卡版本的數位身分證,預計於2021年1月先在澎湖縣、新竹市以及新北市部分地區小規模試辦,2021年7月起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數位身分證主打結合自然人憑證等,將來許多業務都可以透過網路及相關系統即時辦理,大幅節省時間和各種成本。

不過這樣的整合機制也讓許多人產生資安疑慮,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反對全面換發晶片身分證」連署,並提出「一、應保留無晶片身分證」、「二、應暫停換發作業,先修法或立法」、及「三、應成立獨立的隱私保護專責機關」等三大訴求,更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集多位民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請求「禁止內政部依戶籍法第59條第2項,宣告舊式身分證失效」。

什麼是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中的見解,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除了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外,也包含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不作為容忍,而其中請求禁止行政機關作成侵害權利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政行為的訴訟,就叫做「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雖然行政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但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在有權利保護必要的情況下,我國學說多數見解和實務皆認為應該容許此種訴訟,不過必須符合蓋然性(行政機關非常有可能作成特定處分或行為)、重大損害性(可能對人民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補充性(除了提訴訟之外沒有其他適當方法避免)等要件,才能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希望有關單位完善配套措施,消除資安疑慮

內政部的宣導中說明了數位身分證的相關資訊和優勢,看似完善且必要,但在本次台權會和司改會召集提起的訴訟過程中,居然發現有相關草案和細則尚在研擬中,許多政策細節都還在「滾動式修正」。人民的個人資料和隱私相關資訊一旦外洩,對人民來說是不可逆且無法回復的侵害,還有可能被不當利用再次侵害人民權利,面對這樣影響層面廣泛的重大政策,應該以更嚴謹的方式實施,否則一旦發生問題,再多的措施也只是亡羊補牢,呼籲相關單位應儘速完善相關制度、配套措施,甚至也應考慮暫停更換數位身分證計畫,避免無法挽回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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