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強制執行的標的

  • 2020-07-24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3月,抗議人士在黨產會大樓貼上封條(圖/取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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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三倍券的發放,相信大家都知道三倍券在很多地方還是沒有辦法跟現金一樣自由運用,那通常是關於繳納費用或是在店商平台上的限制,而其中也包含「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那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強制執行是幹嘛用的?

當別人欠錢不還的時候該怎麼辦?或許有人會想到找「討債集團」來幫忙,逼欠錢的人吐出錢來,不過這畢竟時常運用一些非法手段,並不值得鼓勵。強制執行就有一點像這樣的概念,不過手段則是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債務人還出錢來。

雖然非常直接有效,但是強制執行並不是說用就能用的喔!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必須要先拿到「執行名義」,也就是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之後才可以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所以強制執行也可以說是一種將民事判決主文實現的過程,畢竟不管法院判決主文寫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如果被告死不付錢,錢也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除了確定判決之外,其實和解書、調解書、本票裁定、公證書或是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法院裁定」也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喔!

強制執行的標的

大家應該都有聽過「查封」、「拍賣」這些詞吧?這都是強制執行的手段,當債務人在政府強制力介入後仍還不出錢,他的動產、不動產就會被拿去賣掉,最後再把賣掉的錢還給債錢人。

但也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拿去查封,在《強制執行法》第53條中還是有規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事項,例如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需之物品牌位或祭祀所用之物未發表的著作或發明或是為防止災害發生而應該要配置的設備等。

強制執行法
 53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另外在《勞工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也都有規定,保險與退休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當法律上規定這些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項目,如果已經轉換為財產時(例如發明或著作已販賣成現金)因為已經脫離「不能作為標的」的範圍而就會變成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標的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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