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訴訟救助

  • 2020-12-25
  • 法操司想傳媒

2021.05.31訊息更新: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受訴訟救助之兒少因負擔訴訟費用而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許其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並限定聲請期間,以避免程序久懸不決。

文/蔡正皓律師(台大法研所畢、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法院在9月24日發布新聞稿,題為「貧女8403不再哭泣,司法院院會通過訴訟救助修正草案」,提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救助制度的修正草案。

這起修正草案的緣起,是一位住在高雄的少女,被素未謀面的父親擅用名義對自來水公司提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等到訴訟敗訴確定之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少女追討訴訟費,導致少女戶頭裡僅存的8403元也遭到查封。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司法院便修正訴訟救助制度,讓接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如果在官司敗訴後,補繳訴訟費用會導致生計受到重大影響,就可以聲請法院減少或免除裁判費。

這個所謂「訴訟救助」是什麼制度?符合什麼標準才能聲請?以及這起修正案所可能導致的問題,都是值得探討的議題,本文以下將簡要闡述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救助制度。

訴訟救助的概念

訴訟救助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第107條至第115條),其初衷是為了平等保障全體人民的訴訟權。如果人民想要提起民事訴訟,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時不用繳納訴訟費用。以免因為個人的經濟狀況,造成人民訴訟權保障與機會的不平等。

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的進行與訴訟費用密不可分,不同於刑事訴訟是由檢警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發動、主導,民事訴訟奉行當事人進行主義,而相對的,當事人所做的訴訟行為就往往有對應的訴訟費用,起訴需要繳裁判費、傳喚證人需要代墊證人日旅費、聲請鑑定需要繳納鑑定費。但對於那些經濟狀況比較不佳的當事人而言,這些費用就成為他們進入訴訟程序的一堵高牆,如此一來,這些程序事項將導致個人訴訟權保障的實質障礙。所以民事訴訟法制定了訴訟救助制度,讓經濟能力有困難的人,可以暫時不用繳納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必須符合兩個基本要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兩個要件都符合才能獲准。

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意思就是經濟能力上,無法負擔法定的訴訟費用,但也與我們一般說的中低收入戶並沒有絕對關連,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有訴訟救助必要時,必須全盤考量當事人生活狀況以及訴訟費用的多寡,而當事人也必須積極提供法院其他可以立即調查的實質證據,藉以說明自己在「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下」,確實經濟窘迫、無法籌措訴訟費用,可以參考以下幾則實務上的先例。

  1. 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抗字第23號裁定中,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雖然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卡,但法院指出,低收入戶卡只是社會福利機構判斷要不要給予補助的標準,與當事人是否真的交不出訴訟費用無關。而因為該案件當事人只有提供法院低收入戶卡,而沒有其他佐證,因此法院仍然駁回了當事人訴訟救助的聲請。
  2.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小抗字第15號裁定中,當事人提出低收入戶卡,表示無法支付裁判費。但法院認為,該案件的裁判費只要1000元,而當事人每個月可以領到11580元的補助款,顯然不可能連1000元的裁判費都繳不出來,因此駁回訴訟救助的聲請。
  3. 相對的,就算當事人沒有中低收入戶的證明,只要有辦法證明自己經濟狀況拮据,也是可以成功聲請訴訟救助。譬如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9號裁定,當事人雖然沒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法院考量他年逾80,已經沒有所得或工作能力,加上名下財產只有一台幾乎沒有價值的老車,因此仍然判定他無資力,而准許訴訟救助。
  4. 比較值得探討的是,案件的預期利益是否可以拿來當作資力的判斷依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救字第1號裁定中,法院其中一個駁回訴訟救助的理由在於,當事人是以130萬元的本票聲請本票裁定,難以想像他會連2000元的裁判費都繳不出來。但筆者認為,130萬元的本票債權也只是未來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不代表當事人當下的經濟狀況。因此以這個理由來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在法理上就會有問題。

非顯無勝訴之望

第二個要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意思就是說根據當事人現在所提供的證據資料與主張,案件確實是有值得調查的疑點,一旦釐清疑點後,當事人就有機會勝訴。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光是直接看都是沒有理由的、必然敗訴的,那法院就不會准許訴訟救助,以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濫用。

以筆者曾經在宜蘭地方法院服務過的經驗,就曾經碰過一個因為「顯無勝訴之望」而被拒絕訴訟救助的案例。當事人主張他遭到某A用投資的名義詐騙,因此想要對某A提告損害賠償,且由於當事人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因此也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而在當事人提告的證據中,卻連他與某A有往來的證據都拿不出來。也就是說,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來看,連他與某A是否認識都無法證明。這種案件就算獲得訴訟救助,起訴之後應該也會毫無懸念地被法院駁回,因此法院便駁回了他訴訟救助的聲請。

司法院修正草案

獲得訴訟救助的當事人,也不是當然就此高枕無憂。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案件定讞之後,法院就會依照確定判決結果向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如果當事人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依法不需負擔訴訟費用,法院自然是不會追討。但如果當事人只有部分勝訴或全部敗訴,因而必須負擔部份或全部訴訟費用,那麼這筆金額就必須補繳給法院。

前面提到貧女8403就是遭遇這種情形,當然一般我們會覺得,始作俑者應該是那個冒用女兒名義提起訴訟的父親。但對於父親行為的制裁是一回事,對於女兒的幫助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司法院會針對此事件提出草案,讓類似貧女8403的兒童或少年,在依法必須追繳訴訟費用時,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

但這個草案卻也有個問題,就是顯然是針對個案的法律修正,根據新聞稿的說明,甚至可以說是針對貧女8403量身打造的修法。最值得討論的地方在於,為何草案只限定在兒童或少年才有適用?難道成年之後,就不會碰到訴訟結束後仍然經濟拮据的情形嗎?

誠然在我國法政策下,對於兒少是有特別保護必要的。但根據司法院新聞稿說明,就算是貧困兒少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法院仍然必須斟酌具體情行來斟酌減免程度。那開放所有聲請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在訴訟終結後都有機會聲請減少或免除訴訟費用額,由法院具體審酌是否有必要向這些當事人追討訴訟費用。以免貧困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訴訟結束後會被追討訴訟費用,因此也不敢聲請訴訟救助或提起訴訟,似乎也不是不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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