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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案】他們說的不正訊問究竟是什麼?
本日(2018年10月29日),台北地方法院進行遠雄大巨蛋案件的準備程序,主要針對被告林裕昌、簡明賢2人是否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責進行審理。林、簡2人均為大巨蛋建設案中負責出具消防評定書的專家證人,檢察官認為2人均涉嫌於評定書上登載不實之內容,因此予以起訴。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許金龍有機會以自由之身聆聽自己的判決嗎?
由於被告許金龍二審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在10月21日結束,本日的庭期就被告許金龍是否有再繼續羈押的必要進行訊問,到底檢辯雙方各自主張的理由是什麼?有沒有道理呢?
【遠雄案】檢察官當庭口述詳細意見沒有問題嗎?
2018年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繼續針對遠雄案進行審理。本次審理接續上次未完的部分,進行被告許銘文部分的案件爭點整理。 檢察官認為部分爭點應做調整 針對許銘文的部分,辯護人以書狀提出了4大爭點。檢察官建議在這四點之外加列第五個爭點:「被告是否有在函文中表明『於開工前完成認可作業』之意?」並於庭上當場針對加列爭點的原因,做了詳盡地表示。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全案審理終結
今天進行的是二審最後一次審理程序,也就是被告許金龍涉及違法私募、TP公司非常規交易、公開收購違法、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美化財報以及侵占部分的言詞辯論程序,一起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吧!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一審無罪部分,檢方的上訴理由和證據?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有關樂陞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CB)部分,這個部分的被告許金龍、葉公亮、呂素玲、林宜霖以及林麗珍在一審都獲判無罪,因此只有檢察官對這個部分提起上訴。同樣的,今天只有被告葉公亮、呂素玲、林宜霖以及林麗珍的部分會辯論終結,一起來看看今天發生了什麼事吧!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堂弟可以拒絕當證人嗎?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TP公司股權還原交易部分,此部分共同被告有許金龍及謝東波,證人部分原本預計傳喚共同被告謝東波、其他犯罪事實的共同被告李柏衡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以及另一位證人許瀚崴,但因為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當庭表示捨棄對被告謝東波的對質詰問權,因此本次只有詰問李柏衡以及許瀚崴。同樣的,今日也只有被告謝東波的部分會審理終結。今天的交互詰問過程中,牽涉到幾個與詰問證人程序有關的問題喔,一起來看看吧!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350萬到底是什麼費用?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私募和侵占部分,傳喚共同被告許金龍、鄭鵬基、謝東波以及李柏衡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但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表示因為與被告李柏衡相關的函詢資料尚未到院,希望下次庭期再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李柏衡,因此本次庭期只有詰問被告許金龍、鄭鵬基以及謝東波。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楊博智部分審理結束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操縱股價部分,傳喚共同被告楊博智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同樣的,今日只有被告楊博智部分會辯論終結,被告許金龍、鄭鵬基部分會待其他犯罪事實審理完畢再一起辯論。另外證人蔡明宏沒被起訴,但卻被原審認定有共同操作樂陞公司股價,今天亦到庭作證,他的情形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另一個重點,本案的犯罪所得到底有多少呢?一起來看看審理的過程吧!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潘彥州部分審理結束
今天進行的是本案第一次審理程序,審判長諭知審理範圍為公開收購部分,有時間的話再進行美化財報部分,其中被告潘彥州部分今日就會辯論終結,被告許金龍部分則會待其他犯罪事實審理完畢,最後再一起辯論。由於先前被告許金龍聲請傳喚的證人林宗漢並未到庭,因此本次庭期並無訊問證人,但總開庭時間仍然超過三個小時,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貪汙治罪】【0828浩鼎貪汙治罪案】最後一次審理,檢察官卻連授權技術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距離上一次審理,已經過了三個月的時間,而浩鼎貪汙治罪案也進入最後一次的審理。本次開庭,除了將證據一一提示外,還進行了被告的詢問程序以及檢察官、辯護人最後的辯論、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就讓我們看看,從早上9點30分開到19點30分,扣除掉休庭時間,整整8個半小時的開庭程序中,到底發生了那些重點吧!
【內線交易】【0827浩鼎內線交易案】解盲結果不如預期,試驗就失敗了嗎?
【內線交易】【0816浩鼎內線交易案】別再誘導了!
【遠雄案】訊問筆錄究竟要一字不差還是節錄就好?
本次程序法官共傳喚3名被告到庭,這三名被告中,蔡秀芬、顧正雄二人不僅自白承認犯罪、並願意供述其他被告(應該就是許銘文)的相關事證,希望法院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從輕量刑。 許銘文則主張,自己僅是單純的行政職,並沒有相關的專業,對於報告中的事情仍然尊重專業人員的意見,自己並沒有介入,也完全沒有參與審議會的討論程序。同時他也說到,案件報告最後都送回台北市政府,而台北市政府有審核的權限云云,自己並不是最終決定者。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速審法可能反而侵害訴訟權嗎?
是不是卷內資料傻傻分不清楚?怎樣算是拖延訴訟? 檢察官在對被告潘彥州7月27日提出的書狀表示意見時,指出該書狀內新聞稿以後的資料,因為來源不明,所以檢察官認為沒有證據能力,但辯護人提醒法官,該資料是在一審卷內本來就有的資料。涉及證據能力有無的認定,檢察官是一時失誤嗎?還是另有原因?
【內線交易】【0809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你在急什麼?
【內線交易】【0730浩鼎內線交易案】惡化人數不如預期,試驗到底是成功還是失敗?
【內線交易】【0719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到底在搞什麼鬼?
【內線交易】【0712浩鼎內線交易案】同樣問題反覆出現?辯護人突襲檢察官?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一審傳過的證人,二審能不能再傳?
本次庭期為就原審認定內線交易和炒股部分犯罪事實進行準備程序,原審認定被告許金龍違反證券交易法(下同)第157-1條第1項內線交易規定,並與被告鄭鵬基、楊博智共同違反第155條不得操縱股價規定,就此部分檢察官和被告許金龍提起上訴,雙方的主張分別是什麼呢?
【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只寫「羈押原因仍在」,算是有說明延長羈押的原因嗎?
民國107年6月19日,高等法院刑事庭裁定被告許金龍自107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其中就實質羈押理由部分,只有短短3行表示「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大家看得出來被告許金龍符合延押要件的具體原因嗎?這樣的裁定有哪些可以討論的地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