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檢察官當庭口述詳細意見沒有問題嗎?

  • 2018-10-11
  • 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2018年10月11日上午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受命法官:吳承學法官

2018年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繼續針對遠雄案進行審理。本次審理接續上次未完的部分,進行被告許銘文部分的案件爭點整理。

檢察官認為部分爭點應做調整

針對許銘文的部分,辯護人以書狀提出了4大爭點。檢察官建議在這四點之外加列第五個爭點:「被告是否有在函文中表明『於開工前完成認可作業』之意?」並於庭上當場針對加列爭點的原因,做了詳盡地表示。

被告辯護律師認為,檢察官在庭上所表示的意見並沒有事先做成書狀,並交給辯護人。律師認為,檢察官在庭上以口頭針對要加什麼爭點、及為何要增加爭點做了十分詳細的解釋。但為求不拖延到程序的進行,希望檢察官能以書面先行送達給律師,使審理程序能聚焦。針對此問題,檢察官則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本來就可以以口頭陳述,並無必要一定要以書面先行告知。

此外,針對前次審理程序就在爭執的訊問筆錄內容問題,律師提出自己做成的逐字稿,並在上面畫出希望法院能針對某些部分進行勘驗。對此檢察官持與上次相通的見解,認為律師做成的筆錄逐字稿並不是法定證據方法,並不能作為證據,但若是法官要針對證詞進行勘驗仍會尊重。

從本次開庭可以思考的幾點事情

總結今日的程序,我們可以發現刑事訴訟程序有些可以改革的小問題:

首先,針對前面說到檢察官針對爭點整理表示意見的問題。就目前的規定來看,檢察官確實能在開庭時以口頭方式對此表示意見。但是我們可以思考一個問題是,如果檢察官都先透過口頭方式表示意見的話,辯護人是否能及時提供被告有效的辯護就成為了問題。若要能有效辯護,律師勢必得再具狀、或在下次庭期進行言詞陳述,又會拖延到後續的程序進行。可以發現不論是被告的受辯護權、或對於程序進行的經濟性都有不利,也增加了書記官當庭繕打記錄的負擔,或許可以期待未來針對此問題進行修法處理。

其次,檢察官在本案中多次說出「這個不用紀錄」等語。雖然檢察官在這段話說出時,大多是在解釋前面說的內容,理論上並不會影響到筆錄的內容,但若是連在庭上面對面說明,檢察官都認為需要另行解釋了,非受命法官僅看到書面筆錄怎麼能清楚當天檢察官的真意為何?此外,若是檢察官在這段說明中加入了與記明筆錄的內容有出入的內容,是否也會導致後續的審理出現問題?

針對書記官記錄的問題,法操先前就已經在呼籲,以目前的科技力來看,應該已經有足夠的技術進行語音辨識,以電腦即時記錄對話內容取代書記官的打字記錄。司法院日前也發出新聞稿,正式宣佈將建置電子化法庭系統,漸進式地取代現在的人工紀錄。由此可見,司法院也開始注意到書記官紀錄筆錄可能會出現的各種問題,且透過語音辨識能更完整記錄開庭的內容。在系統架設完全之前,或許應該先從完整記錄內容做起,否則時常出現這類「沒有記載筆錄裡的內容」,不僅對被告的辯護權產生侵害,也會損及一般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遠雄案下次準備程序訂於10月22日上午,而被告許銘文本次未完的部分則訂於12月17日上午進行第3次準備程序,法操也會繼續為大家追蹤本案的最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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