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怎樣的證據可以聲請調查?

  • 2019-03-08
  • 法操司想傳媒

開庭時間:2019年03月07日下午14點30分

開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受命法官:吳承學法官

蒞庭檢察官:陳韻如檢察官

                    林俊廷檢察官

本次被告:趙藤雄

本次審理部分:遠雄人壽掏空案

2019年03月07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遠雄案開庭審理。本次主要審理本案中「遠雄人壽掏空案」部分,就讓我們來看看今天處理了哪些問題吧!

關於證據能力、聲請證人傳喚等問題

本次的程序主要是接續上次未完成的部分,就雙方在上次程序未完成的部分繼續進行審理。

針對檢察官提出的鴻地公司資金流程圖部分,辯護人表示並不爭執該圖的證據能力;並表示在書狀中有提出該公司的資金明細表,如果該流程圖與資金明細表的內容相符,則對於該圖沒有意見。

針對辯護人預先擬定好的爭點,檢察官則表示主要都是被告是否有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問題,對此無意見。就被告聲請調查的證據、及聲請傳喚證人的部分,檢察官也表示無意見,但希望法官能向被告確認聲請調查證據、及聲請傳喚的證人範圍。

針對證人範圍部分,檢察官指出被告針對所有證人的證詞都指稱因未行對質詰問沒有證據能力,但僅針對部分證人聲請傳喚,是否代表未來不傳喚?辯護人表示還需研議,並詢問檢方所採納的證詞是否僅只有起訴書上寫道的幾項。但檢察官針對辯護人的問題則表示,並證據不應割裂適用,所引用的證詞並不只限於起訴書中提到的那幾點,尚包括證據清單中的其他證詞。對此律師則表示:依照過去的判決見解及大法官解釋,聲請證據調查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要件,檢察官如此廣泛指稱,對於確認哪些部分需要聲請調查有障礙,但是仍會在確認過後提出聲請。

怎樣的證據可以聲請調查?

究竟律師所說的聲請證據調查的條件是什麼呢?

簡單來說,當律師、檢察官要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的話,必須要該證據具有下面這些資格才行:

  1. 和待證事實之間具備關聯性:簡單地說,也就是要調查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例如:如果我們在阿法殺害阿操的案件中,聲請調查美國總統川普家裡的川普的內褲,就是不具備關聯性的證據。
  2. 具有調查的必要性:也就是說證據對於案件事實的釐清有其必要性。舉例來說,像是調查川普家中的川普內褲,對於釐清阿法的殺人案件並沒有幫助,因此也沒有必要性。
  3. 聲請調查的證據具有調查可能性:也就是說,聲請調查的證據必須有辦法調查。舉例來說,在阿法殺害阿操的案件中,找已經死亡的阿操來當證人,在觀落陰不被認為是有效的證據方法的狀況下,就是沒有調查可能性。

本案由於上有許多聲請調查證據問題需要釐清,因此並未結束趙藤雄部分的審理。檢察官及辯護人則表示希望等趙藤雄部分處理完,再繼續其他被告部分的審理。法院最終訂2019年06月10日下午14點30分繼續本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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