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醜化財報算不算財報不實?

開庭時間:2018年12月20日上午09點30分 開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
受命法官:吳承學法官 本次被告:趙藤雄 本次審理部分:遠雄人壽掏空案 |
2018年12月20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遠雄案開庭審理。
本次審理的內容是趙藤雄在遠雄人壽一案中,是否有涉及隱匿關係人交易、遠雄建設財報不實責任、及特別背信責任。
趙藤雄律師如何主張?
對於檢察官的指控,趙藤雄的律師認為:
- 由於保險法對於關係企業的交易設有限制,所以為了符合保險法的規範,遠雄必須要另選其他營造公司負責建設。這是為了確保工程品質、在遵守相關法規的作法。
- 依據民法的規定,判斷誰是真正承攬人時,應該要以「領受承攬報酬之人」為承攬人。而本案遠雄建設並未領受承攬報酬,自然也不是承攬人。
- 由於本案中遠雄建設並非真正承攬人,自然也不需要開立發票、也不需要列入遠雄建設的帳目內。
- 律師認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財報不實的立法目的是在處罰公司隱藏支出、福報財務的「框報」行為,以避免公司透過製造公司榮景的假相欺騙投資人投資,是目前實務的定見。而照起訴書所言,本案中遠雄建設是「少報」公司的利潤,使公司的財報較真實財務狀況差,這樣要如何詐騙投資人?是否與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不符?
- 律師否認遠雄人壽有名義上和億東等五家公司簽約,實際上仍由遠雄建設興建的情形。遠雄建設與遠雄人壽間既沒有契約關係、也沒有實質上承攬關係;沒有興建、營造,自然也就不會有財報不實等問題。
到底要不要勘驗扣押的69箱帳冊?
針對趙藤雄的辯護人的說法,檢察官認為:
案件狀況應該是由億東等5家公司「借牌」給遠雄建設,且這五家公司都只有拿到很低的利潤,應該不是真正承攬人,而真正承攬人仍然是遠雄建設。此外,檢察官聲請勘驗在遠雄的銷毀地點中,查扣的69箱億東等5家公司帳冊。
律師則認為:
- 扣到的帳冊是億東等5家公司自己做成的,遠雄建設指示「覆核」帳冊內容。同時關於支票的部分公司小章也都由各公司自己持有,遠雄沒有辦法自己蓋上大小章;在這之中也沒有任何報酬進入遠雄建設的戶頭。
- 扣案帳冊並沒有列在證據清單內,如果檢察官要求勘驗全部帳冊,形同將法院當作第二次的偵查庭。
- 如果起訴書內的非供述證據都已經從69箱帳冊中取出、辯護人對於這些證據都已經表示無意見,是否仍然有必要勘驗這69箱帳冊。
對此檢察官則反駁:這69箱帳冊都在證據清單內,不同意辯護人不調查的見解,如果法官需要的話,也可以將69箱帳冊的內容做成清單交給法院。
最終雙方針對69箱帳冊是否需要勘驗並無共識,辯護人也表示會再具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證交法規定到底是怎樣?
前面說到的證交法規定,在法條上我們只能看到:「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並沒有明文是怎樣的不實應該要處罰。
也就是說,單就法條文字來看,財報不實應該是不論「美化」或「醜化」都包括,因為兩者都是對於財務狀況的隱匿。而且,不論是美化或是醜話都可以操作,都對於投資人有所侵害。
然而,由於在實際案例上通常都是美化財報的案件,醜化財報的案例則比較少見,因此法院會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也十分值得我們關注。
本次的庭期到此算是一階段的結束,而今日趙藤雄就遠雄建設案部分的後續程序將留待往後審理,並暫訂於2019年03月07日下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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