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20190610遠雄案系列】證人的證言是否不具任意性?

  • 2019-06-1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聯合新聞網/記者王聖藜攝影

 

開庭時間:2019年06月10日下午02點30分

受命法官:吳承學法官

蒞庭檢察官:陳韻如檢察官

                       林俊廷檢察官

本次被告:趙藤雄

本次審理部分:遠雄人壽掏空案

2019年06月10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遠雄案進行審理。

繼上次處理聲請調查證據相關的事項以後,本次的程序主要是在討論被告聲請調查證人的範圍,也同時引出了本次程序中的重要問題:檢察官是否有不正訊問。

趙藤雄的律師認為許自強的證詞不具證據能力

本次程序前,趙藤雄的辯護人已經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傳喚許自強、孫寧生、高金花等8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而表示勘驗的範圍也已經確認完畢。

檢察官針對勘驗的範圍,原先想確認辯護人所欲聲請調查的是許自強在2017年07月17日的訊問筆錄的特定部分,還是還有涵蓋其他部分,律師則回應如下:

一、趙藤雄的律師認為,許自強的筆錄中他們指出的那一部分,其內容可能不具任意性,理由在於:辯護人認為從筆錄文字來看,當時許自強想要為過失答辯,但是檢察官對他說:「你確定要這樣答辯嗎?…如果你的答辯是說你不是故意這樣做,我不知道要怎麼用最輕的方式來處理?…所以你要我記錄不是故意這樣做嗎?…」等語,許自強才趕忙說不要寫,由此可以看出,許自強在為證言時並不具有任意性。

二、律師表示:檢察官在對許自強為訊問時,是以被告身份傳喚許自強,但同時又主張當時許自強不僅有律師陪同,且有讓律師表示意見。此外,趙藤雄的辯護人表示並沒有看到律師發言的相關的紀錄;如果有這些紀錄,代表檢察官在整個程序中是以「被告」的身份訊問許自強。這樣的話就已經不是證言有沒有任意性的問題,而是訊問客體正不正確、及書記官是否如實繕打筆錄的問題。

對此檢察官認為:

一、趙藤雄的律師認為檢察官說話嚴厲、高壓等都是片面臆測之詞,且筆錄中也有許自強的偵查中辯護人的認罪主張及具名,可見證詞並無不具任意性的問題。趙藤雄的律師如果如此主張,是不是認為偵查中許自強的辯護人不顧當事人意思而為認罪主張。

二、此外檢察官在考量被告利益以後,在被告轉換為證人時允許被告的律師在場。如果律師認為這樣有問題,是否代表檢察官應該要在身份轉換時禁止辯護人在場。如果是這樣,那檢察官希望法院能請當時許自強的辯護人表示意見、並將辯護人在偵查中的舉止也列入勘驗範圍。

證人證言的任意性是什麼?

其實,這次的程序主要談論的問題是:「證人證言的任意性」問題。

所謂的「任意性」,指的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其身體、心理狀態未受到不當的拘束,而能本於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說出證詞。由於證言可能會因為證人受到驚嚇、脅迫、詐欺等原因,使得證言出現錯誤或虛假等,因此在以證人的證言作為證據時,我們必須要審慎地討論證言做成時,該證言是否具有任意性。

我們最常聽到的不具任意性的例子,是訊問人以「脅迫」、「威逼」等口氣進行訊問;或者甚至「刑求」、「詐欺」等更為不正的方式,取得證人或被告的供述,這些都屬於供述不具有任意性的例子。但這些問題,在目前刑事訴訟程序完備的情況下,其實已經比較少出現了。

雖然本次程序辯護人爭執了共同被告許自強的證詞任意性,但仍須留待法院後續的調查才能確認該部分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趙藤雄有關遠雄人壽掏空案的部分在本日完成準備程序,下次庭期將接著處理被告趙文嘉、趙信清的部分,並定於2019年08月01日上午09點30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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