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一審傳過的證人,二審能不能再傳?

  • 2018-07-03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準備程序

時間:107年7月3日 14:3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第22法庭

受命法官:陳如玲 法官

檢察官:李嘉明 檢察官

 

本次庭期為就原審認定內線交易和炒股部分犯罪事實進行準備程序,原審認定被告許金龍違反證券交易法(下同)第157-1條第1項內線交易規定,並與被告鄭鵬基、楊博智共同違反第155條不得操縱股價規定,就此部分檢察官和被告許金龍提起上訴,雙方的主張分別是什麼呢?

一審傳過的證人,二審有無再傳的必要?

辯方就內線交易和炒股部分犯罪事實,認為一審只有就楊博智利用人頭、金主買賣樂陞股票的行為進行審理,並沒有釐清許金龍指示楊博智的操作手法為何,到底是許金龍直接指示楊博智買賣股票、操縱樂陞股價,還是許金龍只是概括授權楊博智代買股票,實際上操作都是楊博智一人所為?因此再次聲請傳喚一審已經經過雙方交互詰問的證人楊博智。檢察官則表示許金龍和楊博智的行為是否符合操縱股價構成要件屬於法律問題,沒有再傳喚楊博智的必要。最後是否會傳喚楊博智做為此部分犯罪事實的證人,將由合議庭進行評斷。

依據原審判決書的認定,是由許金龍指示楊博智進行操縱股價行為,而許金龍否認曾經指示楊博智操縱股價,楊博智則是認罪。由此可知,楊博智操縱股價的行為已無爭執,尚待釐清的部分是楊博智該行為究竟是否由許金龍指示?許金龍有沒有指示楊博智操縱股價?並非單純評價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而是釐清特定行為是否確實存在,檢察官就此部分顯有誤解。

準備程序即將進入尾聲

由於刑事訴訟法目前仍然採行覆審制,二審可以完全重複審理一審審理過的事實,證據資料也不限於一審已經提出的部分,在二審仍然可以提出新證據,因此本次庭期也同時進行各犯罪事實的聲請調查證據程序,法官並諭知下次庭期為8月14日下午2點30分,預計為最後一次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接續於8月底至9月中開始進行。《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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