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他們說的不正訊問究竟是什麼?
圖:台北地方法院的正門的金屬探測門以及X光機。本日(2018年10月29日),台北地方法院進行遠雄大巨蛋案件的準備程序,主要針對被告林裕昌、簡明賢2人是否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責進行審理。林、簡2人均為大巨蛋建設案中負責出具消防評定書的專家證人,檢察官認為2人均涉嫌於評定書上登載不實之內容,因此予以起訴。
檢察官是否有不正訊問成為焦點
本次準備程序中,被告林裕昌的律師轉述林裕昌的陳述,林裕昌表示在訊問時檢察官以:「已經給一審法官看過了,法官也同意我的看法。」等語,勸誘其自白己罪。檢察官則對此嚴正聲明檢察官不可能有此行為,認為是不實的指控。
此外,被告也表示檢察官的偵訊筆錄有所誤解,他指出:檢察官拿設計圖問他可不可以施作,他當時的想法是要有詳細得施作圖紙才能蓋出建築物,因此才會回答不行。另外,他也認為沒有在簽名時發現,可能是因為當天早上7點就被叫到地檢署,一直到晚間10點後才離去,這中間的心理壓力所致。但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稱的該次偵訊是從早上8點多開始,並於中午12點左右就結束。
被告簡明賢的律師則認為:最高法院針對業務登載不實的對象有做過多次判例,簡是大學教授,這次事件僅是協助提出專家意見,是不是符合構成要件的對象應有疑問。此外,林的律師也稱,被告的意見並不代表可以直接動工,仍必須要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可才行。
到底怎樣才是不正訊問?
在遠雄案件中,幾乎每次開庭都有被告針對檢察官的偵訊方式、偵訊筆錄表示質疑。
本次被告認為檢察官有所謂的「不正訊問」,但什麼是不正訊問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反面解釋來看,如果訊問被告的時候,使用威脅、刑求、利誘、詐欺、對被告進行疲勞轟炸、或用其他不正當的手段來取得被告的證詞,都屬於「不正訊問」。而如果今天被告的證詞是不正訊問得到的話,基於同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的反面解釋來看,因為不正訊問所取得的證據就不得作為判決中使用的證據。此外,如果辯護人主張供述取得有不正訊問的狀況的話,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就應該要優先調查有沒有不正訊問的狀況。
附帶一提,其實不正訊問所得的證據不能在判決中使用的概念,就跟我們常聽到的「毒樹果實理論」有十分密切的關係。也就是說,以不正當方式訊問被告是危害司法公正性的「毒樹」,那因此得到的證詞就是毒樹長出來的「毒果」,自然就不應該被用來判決被告有罪。
應該考慮不再使用被告證詞
從過去的許多案件中我們可以看見不正訊問的影子,但由於「被告自己的供述是一項十分有利的證據」的認知影響,常常會使得這樣的狀況層出不窮。
事實上,針對被告供述會有不正訊問狀況的問題,前大法官許玉秀教授就認為應該禁止以被告的供述作為證據,如果真的要用的話,就應該要把被告當成證人,並讓被告在庭上接受交互詰問,以徹底解決一直被質疑不正訊問的問題。
本次2位被告的準備程序並未完結,法院定於12月10日上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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