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速審法可能反而侵害訴訟權嗎?

  • 2018-08-14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準備程序

時間:107年8月14日 14:3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第22法庭

受命法官:陳如玲 法官

檢察官:李嘉明 檢察官

 

本次庭期為加開的準備程序,目的是讓雙方針對函詢到的新資料表示意見,同時處理新的調查證據聲請。另外,由於被告許金龍延長羈押期日將於8月21日到期,因此本次庭期也一併進行延長羈押的訊問。

是不是卷內資料傻傻分不清楚?怎樣算是拖延訴訟?

檢察官在對被告潘彥州7月27日提出的書狀表示意見時,指出該書狀內新聞稿以後的資料,因為來源不明,所以檢察官認為沒有證據能力,但辯護人提醒法官,該資料是在一審卷內本來就有的資料。涉及證據能力有無的認定,檢察官是一時失誤嗎?還是另有原因?

另外,檢察官質疑辯護人聲請傳喚正在被通緝的林宗漢,是不是有拖延訴訟的意圖,辯護人則反駁是因為有督促林宗漢到庭的可能才會聲請傳喚,如果真的要用這樣的方式拖延訴訟應該連王佶、樫埜由昭也一起聲請傳喚。檢察官的質疑是基於合理的懷疑,還是直覺式的反對?

速審法侵害被告訴訟權?

接下來8月31日、9月6日、9月13日、9月20日及9月21日都有針對各個犯罪事實的審理庭期,而且法院計畫在9月21日把全部審理程序終結,雖然審判長有諭知被告許金龍因為涉及事實較多,如果個別審判期日沒辦法完成言詞辯論,可以之後再訂一個期日進行未完成部分的言詞辯論。審判長並說明庭期之所以會訂得比較緊湊,是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判中的延長羈押有6次的限制,為了讓另外兩位法官盡速參與程序才會這麼快就開始審理程序,庭期也比較密集。

除了辯護人強烈反映兩個禮拜的準備時間不足之外,被告許金龍也表示消化新的訴訟資料需要時間,再加上看守所每天律見時間的限制,僅僅兩週的時間完全無法和律師充分討論,如果法官是基於速審法的考量才這樣訂庭期,速審法反而是侵害了他的權利。

雖然被告是否在押也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應該考量的部分,但是假設法院裁定8月22日起,被告許金龍繼續延長羈押兩個月,也只是二審程序中第2次的延長羈押,但最重要的審理程序卻因此要在接下來的一個月內進行完畢,法院這樣的程序安排算是「妥速」嗎?

下次庭期為8月31日早上9點50分,《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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