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楊博智部分審理結束

  • 2018-09-06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7年9月6日上午 9:50 審判長:林瑞斌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法官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檢察官:賴正聲檢察官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操縱股價部分,傳喚共同被告楊博智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同樣的,今日只有被告楊博智部分會辯論終結,被告許金龍、鄭鵬基部分會待其他犯罪事實審理完畢再一起辯論。另外證人蔡明宏沒被起訴,但卻被原審認定有共同操作樂陞公司股價,今天亦到庭作證,他的情形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另一個重點,本案的犯罪所得到底有多少呢?一起來看看審理的過程吧!

檢察官沒起訴,原審卻認定有配合炒股?

證人蔡明宏在訊問過程中表示因為跟被告許金龍是同學,被告許金龍告訴他遊戲產業前景不錯,樂陞公司即將回台灣掛牌上市,所以才會開始買賣樂陞股票。而因為朋友范永興也看好樂陞公司,所以范永興才會請證人蔡明宏協助買賣樂陞公司股票,兩人之間沒有約定報酬,證人蔡明宏使用范永興帳戶買賣樂陞公司股票的數量和價格也是由證人蔡明宏單獨決定,並不是配合被告許金龍炒作股價,關於沒有被檢察官起訴,但原審卻認定有共同炒股行為,證人蔡明宏表示冤枉和無奈。

股票是誰的?股票到底是誰的?

檢察官在反詰問證人楊博智時,問到證人楊博智前後從被告許金龍那裡拿了接近2億的資金去向金主墊款買樂陞公司股票,而依照雙方約定,證人楊博智繳交三成保證金給金主,剩下的差額由金主補足買股,檢察官質疑這樣的情形約等於用2億買到市值6億的股票,那這樣那些股票到底是誰的?證人楊博智回答雖然名義上在金主帳戶中,但因為有繳保證金,所以股票應該是被告許金龍的,但檢察官又問:「許金龍出3成,金主墊剩下的錢,那股票到底是誰的?」,遭到被告許金龍辯護人異議該問題屬於重覆之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7條第2項第6款),異議成立。

此外,證人楊博智表示由於金主那邊除了依據自己的指示下單之外,也有可能自己跟單,所以金主帳戶中買賣樂陞公司股票的交易紀錄,並不是全部都是由他指示,這部分自已有手寫紀錄,金主也有給紙本的報表可以核對,但沒辦法光看帳戶資料分辨。楊博智到底透過金主買賣了多少樂陞公司股票,涉及犯罪所得、沒收、量刑等各層面問題,但在較客觀的證據只有帳戶交易明細紀錄的情況下,似乎無法區分哪些帳戶、哪些筆交易是和本案有關,是金主依據楊博智指示所為買賣,法院最後就此部分的認定值得注意。

在最後辯論部分,辯護人表示被告楊博智在偵查中就認罪,後續也有繳回犯罪所得,原審量刑適當,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被告楊博智則表示因為已經繳回犯罪所得,原審緩刑宣告中命向國庫支付500萬元部分希望可以降低;檢察官則表示如上訴書所載。

審判長諭知被告楊博智部分辯論終結,訂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在刑事第22法庭宣判。被告許金龍和鄭鵬基部分,下次庭期為9月13日早上9點50分在專一法庭進行,《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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