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350萬到底是什麼費用?

樂陞案審理程序 | |
時間:107年9月13日上午 9:50 | 審判長:林瑞斌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法官 |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 檢察官:賴正聲檢察官 |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私募和侵占部分,傳喚共同被告許金龍、鄭鵬基、謝東波以及李柏衡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但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表示因為與被告李柏衡相關的函詢資料尚未到院,希望下次庭期再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李柏衡,因此本次庭期只有詰問被告許金龍、鄭鵬基以及謝東波。
另外,今日只有被告鄭鵬基、李柏衡部分會辯論終結,被告許金龍、謝東波部分會待其他犯罪事實審理完畢再一起辯論。先後擔任樂陞公司財務長的李柏衡和謝東波,以及和許金龍認識超過20年的鄭鵬基,在私募的過程中分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樂陞公司為什麼要匯給新基公司350萬呢?一起來看看吧!
參加私募的不是策略性投資人?
原審認定在樂陞公司五次私募過程中,在明知應募的並非策略性投資人的情況下,被告鄭鵬基和謝東波分別與被告許金龍實施了共同犯罪或幫助行為,但被告鄭鵬基表示他只是幫被告許金龍找對樂陞公司有興趣的投資人,並從中獲得仲介報酬,被告謝東波則表示財務長的職權只是確認經手的單據和款項是否符合公司規定、有無權責主管的簽核,並不知道匯款或付款的原因或內情。檢察官則主張被告謝東波、鄭鵬基以及李柏衡分別明知五次私募都不是由策略性投資人應募,原審認定三人有不知情的情形與事實不符。
無端被捲入侵占疑雲?到底是不是仲介費?
原審認定被告許金龍因為先前個人承諾要給被告李柏衡XPEC Entertainment Holdings(Cayman) Limited(樂陞公司母公司)股票選擇權作為紅利,所以令被告李柏衡先透過蔡岳霖的帳戶,自行在市場中買樂陞公司現股40張,再由樂陞公司匯款350萬到被告鄭鵬基妻子余瑞雯擔任負責人的新基公司,新基公司再匯款321萬元左右到蔡岳霖帳戶,用以支付被告李柏衡買股的錢,蔡岳霖把帳戶內股票賣掉之後再把錢匯給被告李柏衡。原審認為因為被告許金龍是個人承諾要給被告李柏衡紅利,不是樂陞公司要給,所以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及侵占樂陞公司款項;被告鄭鵬基提供新基公司開立的不實發票讓樂陞公司核銷也已經違反記載帳簿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
有關承諾被告李柏衡補償部分,被告許金龍表示因為股價變動的關係,樂陞公司已經沒辦法給被告李柏衡原來約定的紅利,所以和被告李柏衡約定由被告許金龍個人來給,但給付到職紅利應該是樂陞公司的義務而不是被告許金龍個人;樂陞公司給付350萬給新基公司部分,被告許金龍在原審主張原本確實是要給被告鄭鵬基的,只是後來再跟被告鄭鵬基借,請被告鄭鵬基先付給蔡岳霖。被告鄭鵬基則表示他認為350萬是他幫被告許金龍交際、找投資人的費用,所以後來許金龍又說要匯給蔡岳霖的時候其實有點不開心,但因為知道商場上有時候就是有調度資金的需求,所以也沒有多問,只有要求要把稅扣掉才匯。被告李柏衡最後表示意見的時候則說他一直到審判中才知道買股的錢是從新基公司匯到蔡岳霖那裏的,完全沒有侵占樂陞公司款項,覺得自己被捲入侵占罪很無辜。
審判長諭知被告鄭鵬基、李柏衡部分辯論終結,訂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在刑事第22法庭宣判。被告許金龍和謝東波部分,下次庭期為9月20日早上9點50分在第22法庭進行,《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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