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全案審理終結
| 樂陞案審理程序 | |
| 時間:107年10月5日上午 9:30 | 審判長:林瑞斌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法官 |
|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第22法庭 | 檢察官:賴正聲檢察官 |
今天進行的是二審最後一次審理程序,也就是被告許金龍涉及違法私募、TP公司非常規交易、公開收購違法、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美化財報以及侵占部分的言詞辯論程序,一起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吧!
傳聞證據?書證?還是自白?
在調查證據程序終結前,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提出共同被告林宗漢寄來的書信作為證據,並表示書信中說明了有關本案公開收購部分的事實,以及附上共同被告林宗漢當時與另一共同被告樫埜由昭聯繫的電子郵件等等相關文件,請法官審酌。對此,檢察官表示共同被告林宗漢的說明屬於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的陳述,不能當作證據,內容初步看起來也與本案無關。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則回應該文書確實是共同被告林宗漢的陳述,且書信中所附的電子郵件等其他文件應該屬於書證,具有證據能力。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同案裡面的各個共同被告和犯罪事實仍然獨立存在,所以各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來說,仍然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在本案裡,雖然被告許金龍和被告林宗漢是同一個案件裡的共同被告,但被告許金龍對被告林宗漢來說、被告林宗漢對被告許金龍來講,仍然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被告許金龍今天提出的書信中,被告林宗漢自己陳述部分,對被告許金龍來講,就會是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59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學說上稱為「傳聞證據」,相關內容請參考下面的延伸閱讀),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書信中其他不是陳述的文書,如果符合第159-4條的話,則可能可以作為證據。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自白並沒有明文定義,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自白』係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關乎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953 號刑事判決參照),所以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被告林宗漢書信中的陳述部分,內容是描述自己做過犯罪事實所指的行為、肯定犯罪事實的話,該陳述對被告林宗漢來說就屬於自白,又符合第156條第1項情形的話,這個自白就被告林宗漢部分可以作為證據。
被告許金龍對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主張無罪,認為自己所有行為目的都是為了壯大樂陞公司,本身並沒有從這些事情裡獲得個人的好處,自己的行為造成投資人的損害很抱歉,如果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有罪,希望在量刑上能夠審酌減輕刑度。
審判長諭知被告許金龍部分辯論終結,訂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在刑事第22法庭宣判,本案到此審理結束。《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的判決結果,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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