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一審無罪部分,檢方的上訴理由和證據?
| 樂陞案審理程序 | |
| 時間:107年9月21日上午 9:50 | 審判長:林瑞斌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法官 |
|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 檢察官:賴正聲檢察官 |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有關樂陞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CB)部分,這個部分的被告許金龍、葉公亮、呂素玲、林宜霖以及林麗珍在一審都獲判無罪,因此只有檢察官對這個部分提起上訴。同樣的,今天只有被告葉公亮、呂素玲、林宜霖以及林麗珍的部分會辯論終結,一起來看看今天發生了什麼事吧!
檢察官有無善盡舉證責任?
一審判決就檢察官起訴有關CB部分的犯罪事實,明確指出認定被告許金龍、葉公亮、呂素玲、林宜霖以及林麗珍無罪的理由,是因為除了相關人等的供述證據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來佐證檢察官的指訴內容,證明力明顯不足。案件進行到了二審,檢察官卻仍然沒有提出其他有利的證據證明被告等涉犯被指控的證券詐欺、背信罪等罪嫌。
多位辯護人就此即表示,因為本案在剛爆發的時候引起大眾譁然,檢方承受了龐大的輿論壓力,但檢察官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法則,理當不可以草率起訴才是。
再者,在一審已經指出舉證不足的問題下,檢方卻沒有於二審時加強舉證,一來似有未善盡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義務;且在沒有充足的證據下起訴和提起上訴,除了可能已經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證據法則,更是有違背檢察官客觀義務之虞!
審判長諭知被告葉公亮、呂素玲、林宜霖以及林麗珍部分辯論終結,訂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在刑事第22法庭宣判。被告許金龍部分,下次庭期為10月5日早上9點50分在第22法庭進行CB以外犯罪事實的言詞辯論程序,預計為本案最後一次審理庭期。《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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