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樂陞案二審系列】堂弟可以拒絕當證人嗎?

  • 2018-09-20
  • 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審理程序  
時間:107年9月20日上午 9:50 審判長:林瑞斌法官

 

受命法官:陳如玲法官

陪席法官:林孟宜法官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第22法庭 檢察官:賴正聲檢察官

本次庭期審理的是TP公司股權還原交易部分,此部分共同被告有許金龍及謝東波,證人部分原本預計傳喚共同被告謝東波、其他犯罪事實的共同被告李柏衡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以及另一位證人許瀚崴,但因為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當庭表示捨棄對被告謝東波的對質詰問權,因此本次只有詰問李柏衡以及許瀚崴。同樣的,今日也只有被告謝東波的部分會審理終結。今天的交互詰問過程中,牽涉到幾個與詰問證人程序有關的問題喔,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上不能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

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166-7條第2項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許金龍和謝東波在處理樂陞公司、MTT公司(樂陞公司的子公司)、FR公司等三間公司之間,「把TP公司的股權賣回去給FR公司」的過程中,直接和間接讓樂陞公司簽訂了對樂陞公司和MTT公司不利益、不符合常規的協議,後來也造成樂陞公司重大損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則抗辯在原審認定的犯罪時點當時,相關股權移轉文件並沒有生效,事實上樂陞公司並不會因為持有的TP公司股權被移轉而造成損害。

在被告許金龍的辯護人詰問李柏衡的過程中,問到在105年6月協議的時候,如果沒有給FR公司相關股權移轉文件,FR公司會不會同意把支付對價價金的期限延到9月底,遭到檢察官異議成立。這個問題被異議的原因是因為辯護人設定了一個沒有發生的情況,並訊問證人在這個情況下他人的反應,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66-7條第2項第5款(假設性事項)和第7款(推測)不得詰問情形,此外,按照同法第160條,證人的推測之詞基本上也不能當作證據。

就算許金龍是親堂哥,還是不能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第1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第185條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在交互詰問另一位證人許瀚崴之前,審判長詢問證人許瀚崴和被告有沒有親戚關係,證人許瀚崴告訴審判長被告許金龍是他堂哥,審判長再進一步詢問「是親堂哥嗎?」,證人許瀚崴回答是,然後審判長告訴證人許瀚崴可以拒絕作證,詢問證人許瀚崴是否仍然願意作證,證人許瀚崴表示願意並具結後開始交互詰問。

有疑問的是,就算被告許金龍是證人許瀚崴親堂哥,彼此也只是四等旁系血親關係(親等的計算請參考表兄妹到底可不可以結婚呢?),除非兩人還有其他例如家長和家屬關係(民法第1123條),否則單純的堂兄弟關係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可以拒絕證言的親屬喔。

最後被告謝東波部分經過言詞辯論後,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訂於107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在刑事第22法庭宣判。下次庭期為9月21日早上9點50分在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進行,《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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