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0828浩鼎貪汙治罪案】最後一次審理,檢察官卻連授權技術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 2018-08-29
  • 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貪汙治罪案第7次審理庭
時間:107年08月28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審  判 長:李世華  法   官
受命法官:彭凱璐  法   官
陪席法官:趙彥強  法   官
檢  察  官:林在培 檢察官
                  吳廣莉 檢察官

距離上一次審理,已經過了三個月的時間,而浩鼎貪汙治罪案也進入最後一次的審理。本次開庭,除了將證據一一提示外,還進行了被告的詢問程序以及檢察官、辯護人最後的辯論、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就讓我們看看,從早上9點30分開到19點30分,扣除掉休庭時間,整整8個半小時的開庭程序中,到底發生了那些重點吧!

檢察官又想用空泛的話語去證明被告有罪嗎?

進行完無聊但必要的卷證提示程序後,審判長詢問檢察官是否要對被告進行最後詢問,林在培檢察官起稱表示,要詢問被告幾個問題。檢察官的態度胸有成竹,讓人不禁開始期待,檢察官詢問被告的表現。檢察官的第一個問題,詢問被告張念慈,許友恭於100年間在浩鼎公司擔任什麼職務?再問王正琪擔任什麼職務?張念慈回答,許友恭擔任執行長、王正琪擔任研究員。

檢察官會這樣詢問,是因為許友恭和王正琪在100年8月5日的一封郵件,內容提到酵素法有重大的突破,浩鼎公司於100年9月30日召開董事會,說要給張念慈150萬技術股。檢察官提出質疑,在剛知道有重大突破,就馬上說要發技術股「這樣的時間點會不會太剛好了?」並直接詢問張念慈是否要拿這150萬股行賄翁啟惠。

張念慈直接表示,首先他並不知道這封信件的內容。檢察官再質疑,他身為董事長,這麼重大消息,董事長卻不知道,是不是與「一般的認知有差距?」張念慈表示,這並不是什麼重大的訊息,而且信件內容根本就是錯誤的,那時候並沒有什麼新的突破。在還沒有經過驗證以前,不跟我報告很正常。另外針對150萬股,張念慈表示他在先前的審理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先前他已經將美國母公司給他的股分,分給五位有功的員工。這次公司又要給他股票,他就想到他還沒有給貢獻也很大的翁啟惠,所以才會想把150萬股給翁啟惠。只是報酬,沒有任何行賄的意思。

檢察官堅持己見,忽略審理中所呈現的論證

在檢察官和法官詢問完被告後,就到了檢察官論告的時間。本次開庭,檢方相當慎重,由吳廣莉主任檢察官蒞庭簡報。在簡報的開始,吳檢察官先敘述並強調兩位被告的學術地位及豐功偉業後,提到因為被告的身分特殊,他們在調查這個案件的時候「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在考慮是否要聲押被告時,陷入天人交戰,當時還是選擇相信兩位被告。但隨著調查進度的推演,站在司法公義守護者的角色,我們不能再視而不見!」

面對這樣的案件,檢察官所準備的簡報的頁數,的確看得出他們的慎重。整份簡報分成多個部分,從中研院院長的職務,到如何期約、哪些行為違背職務等等,洋洋灑灑的總共有90頁。檢察官的論告也從上午持續到下午。但從檢察官論告的具體內容,我們看到的是檢察官仍堅持起訴時的認知,完全忽略了審理程序調查的內容。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吳檢察官在先前都沒有蒞庭,所以產生資訊的落差,所以論告的內容仍以起訴書的觀點,並沒有任何改變。

檢察官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技轉內容?

檢察官除了持續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去看卷證資料外,辯護人更指出檢察官其實連浩鼎公司究竟需要中研院的何種技術,都還弄不清楚。檢察官在最後論告時,稱在100年9月,中研院在酵素法合成醣分子已有重大突破,所以張念慈才會要用150萬技術股進行賄賂。

但經過辯護人層層分析本案的時序,在100年9月蔡宗益只是在用酵素法合成Globo-H,而且當時只能產生毫克等級。但浩鼎公司需要的是Allyl Globo-H,多了Allyl的這個尾巴,才能跟其他蛋白質做結合,浩鼎才能用這個醣分子生產疫苗。針對Allyl Globo-H是直到101年2月,蔡宗益在林侑蓁的幫助下,才開始用酵素法生產Allyl Globo-H,並在102年8月申請專利。技術經過浩鼎公司2年的改進後,才能在105年生產「克」等級的Allyl Globo-H。

辯護人指出,在101年4月都還在確認合成出來的物質,是否為浩鼎公司所需的。在100年9月當時,只是翁啟惠的學生在練習合成的技巧,在這樣技術不成熟,且根本不不知道合成物質是否符合所需時,浩鼎公司沒有理由去行賄。

檢察官草率起訴?

本案除了有上述這些問題,還有幾點讓翁啟惠院長對於台灣司法相當的灰心。第一,檢察官懷疑,翁啟惠指示下屬,無償給予浩鼎公司3克的Globo-H Allyly。針對這點,檢察官其實有函詢中研院,檢察官在105年12月24日發文詢問中研院,而中研院也在106年1月13日回覆,浩鼎公司是依照程序完成材料的購買。但檢察官卻在106年1月9日就起訴了。令翁啟惠不解的是,檢察官對此有疑問,為什麼不等中研院回覆後,再決定是否要起訴呢?

第二,針對派員學習條款,檢察官認為是翁啟惠接受賄賂,才會指示在備忘錄裡面加上派員學習條款。但派員學習本來就是屬於技術一轉的一個環節,是技轉授權實務上常見的程序。翁啟惠的辯護人指出,案發當時,高又雅就有主動提供的備忘錄正本(有騎縫章),裡面就有派員學習條款,而檢察官提出的備忘錄沒有派員學習條款,但這份備忘錄也沒有騎縫章,辯護人認為,這已經不是證據頁數錯置的問題了。

被告張念慈的辯護人也點出了檢察官的謬誤,檢察官創造了不存在的競爭者「醣基公司」。檢察官指出,當初中研院先和潤雅公司簽備忘錄,沒有跟潤雅間專屬授權合約,是因為當時醣基公司對於此技術也有興趣,時間上來不及製作授權合約,所以才用備忘錄的方式。但本案所涉及的技術,中研院於101年8月31日至9月14日公開尋找對於此技術有興趣的廠商。而醣基公司是在102年3月8日才成立的,在中研院公開招標時,根本不存在。潤雅公司在當時,是唯一對此技術有興趣的廠商。在沒有其他的競爭者的情況下,張念慈根本沒有理由要行賄翁啟惠。

本案從偵查至今,已經過了兩年的時間,在審理過程中,我們慢慢拼湊出全案的樣貌,本案將會是一個歷史的里程碑,成為一個指標性的案件。本案對於技術移轉的解釋,職權範圍的界定,將會影響到後續身兼行政職的創作人,也將會影響到台灣科技產業的發展。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都影響著每個被告的清譽人生。翁啟惠表示此案的發生,讓他的人生經驗更佳的豐富,他也發現了偵查不公開的重要。對於此案,翁啟惠更請他的辯護人請求法院給他一個真正無罪的判決,不是因為罪證不足,而是真實的無罪判決!

本案定於107年12月28日宣判,翁啟惠表示對於本案的宣判相當的有信心。就讓我們靜待法院的判決,屆時在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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