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浩鼎貪汙治罪案宣判】翁啟惠、張念慈,為什麼無罪?
浩鼎貪汙治罪案於2017年2月15日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歷經了1年3月的審理,於2018年12月28日宣判。宣判當天,士林地方法院特別使用第1法庭進行宣判程序,雖然當事人皆未到場聽判,但聽判民眾仍坐滿整個法庭。在聽到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翁啟惠、張念慈,均無罪時!現場聽判民眾立刻響起一片掌聲。
究竟為什麼本案會無罪呢?就讓法操細細為您解析!
檢察官根本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行賄、受賄、期約!
在浩鼎案剛開始時,法操有為您整理本案檢察官起訴要旨中觀戰重點,就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檢察官起訴中的指控吧!
150萬技術股部分
150萬技術股,沒有發行也沒有給翁啟惠,這是客觀事實。在審理的過程,翁啟惠不只一次說明,自己完全不知道有技術股一事;張念慈也一再聲明,是自己想要將股票回饋給公司有貢獻的人,才會有想要給翁啟惠技術股的想法,但因為尚未拿到技術股,所以也沒有把這件事和翁啟惠說。
而檢察官就這個部分的舉證,就是一直在法庭上被討論的一封回有「OK」的電子郵件。這封電子郵件其實張念慈寄給翁啟惠有關高鑫公司(Sun Art)股權聲明草稿,並與翁啟惠討論他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應該發表相似的股權聲明聲。在此封郵件中,敘述到翁啟惠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時,張念慈有將150萬技術股直接加入在總股數內。認為此封郵件就可以證明翁啟惠有收受150萬股的意思。
電子郵件無法確認有期約賄賂之合意
但法院認為,在這封郵件內張念慈並無要求翁啟惠在職務範圍中,應履行特定行為,而且張念慈在信件當中也無特別和翁啟惠解釋150萬技術股的事情,就檢察官舉證的事實,無法證明兩人有達成就特定職務行為為期約或賄賂之合意。
創作人本來就有決定合作廠商的權利
另外就翁啟惠選擇與浩鼎公司合作,法院也認定,與院長職務無關。依據中研院規定,創作人就其發明,本來就可以選擇創作廠商與其洽談合作事宜。
300萬浩鼎公司股票
檢察官認為,翁啟惠登記在女兒名下的300萬浩鼎公司股票,是張念慈用借款來支付,但翁啟惠帳戶中明明有足夠的現金,且翁啟惠在投資時應該要知道自己有沒有能力投資等等。故認為這300萬浩鼎公司股票,是張念慈為了要賄賂翁啟惠取得專屬授權。
翁啟惠和張念慈在審理中,也一再解釋股票資金流向,並且翁啟惠對於股票的事情通常不太過問,多由張念慈代為處理。法院認為,從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可以看的出來,張念慈在本案發生以前,就在幫翁啟惠操作管理股票,而被告們所提供的資金流向,也可以證明翁啟惠這300萬浩鼎公司股票是有償取得,並非賄賂。
雖然法院判決書尚未公布,但由於法院認定兩個賄賂行為皆不成立,在沒有期約、賄賂的情況下,派員學習條款、交付醣分子、簽訂備忘錄等行為,當然也不可能會構成貪污罪!
有利不利被告一併注意 辯護人期望檢察官不要上訴
翁啟惠辯護人陳彥希律師,在宣判後發表聲明表示,這樣的判決結果沒有人勝利或失敗,辯護人了解檢察官在懷疑有犯罪嫌疑時所做的起訴決定,但現在經過法院詳細的審理,真相已經被釐清,在這樣的狀況下,檢察官應秉持刑事訟訟法第2條的精神,不要提起上訴。
翁啟惠也對浩鼎案發表公開聲明,表示自己沒有做任何違法或不道德的事情,希望本案所有的誤解及傷害就到此為止,我也會繼續專心於研究,為台灣的科技及人類健康盡一份心力。
合議庭判決無罪,不意外!
在過去聽判的過程中,也可以看見檢察官各種舉證不足的行為,合議庭能夠給予翁啟惠、張念慈無罪的判決,並未出乎意料。本案的新聞稿,也有將本次的合議庭成員、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也都詳列於後,對於究竟是由法些司法官參與本案的資訊,可說相當的公開透明!
台灣公民應該要有思辯能力
翁啟惠弟弟發表聲明,回憶起當初,在案件爆發時,大家罵聲一片,有非常多的攻擊言語出現,相信哥哥這個案件,不管是在公民教育或是科技發展上面帶來一些影響。大家在做評論前,應該要先查證,而非只憑片面的資訊,就隨意攻擊他人,未審先判。
在撰寫本篇文章時,也可以聽到其他各大報媒體記者在討論,因為判決無罪,點閱率皆不高。但在當初翁啟惠被起訴時,大篇幅的報導,大家激烈的言論,這又讓我們想到當初媽媽嘴案件的呂炳宏,在被不起訴後,還是有人會對他指指點點的無奈。
從本案起訴後的審判過程來看,檢察官對於許多技術移轉的規範並不很熟悉,對於一些所指述的犯罪事實之認定理由也常常是「想當然耳」,這樣的處理方式,實在也不禁讓人想起與頂新油品案審理程序的情形高度雷同。期待未來檢察官在處理涉及業界規範和高度專業的案件時,能更加要求自身舉證和論理的標準。也希望本案檢察官在決議是否上訴時,能更加深思熟慮,避免南科減振案再次重演!否則以後還會有優秀學者想(敢?)回台灣貢獻所長嗎?
※本案尚未確定,檢察官不服可以於10日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