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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國防部卸責?冷氣爆炸2死,包商、上校皆無罪!

  • 2017-05-12
  • 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依據媒體報導,台北地院在2017年4月15日宣判,承攬國防部冷氣維修工程的蔡志裕,在2013年忠愛營區冷氣爆炸事件中,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 經過媒體和司法追查,揭露國防部在本案中推託卸責的弊端,誠然使人對部分國軍單位的作為深感不齒。但在這個纏訟多年的案件判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幾個在司法上值得探討的問題,包括鑑定報告的調查與地位、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本文將在以下,對這些法律議題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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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當「犯罪事實」不是事實

  • 2017-05-1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必須要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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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青年的力量:法國史上最年輕的總統

  • 2017-05-0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7年5月7日,法國誕生了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年僅39歲,政治閱歷並不豐富,可說是政治界的菜鳥,但卻以66.1%比33.9%的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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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影片】奪廟產又殺人未遂:顏漢文

  • 2017-05-09
  • 臺南/張律師

前檢察官顏漢文(59歲) ,文化大學法研所碩士,於78年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6期結業後開始擔任檢察官,並於101年9月6日調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因常協助處理金山寺的法律業務,進而認識與金山寺有簽約關係、獲利豐厚的殯葬業者莊茂鴻,每月支領金山寺寄棺室淨利30%,累計共向莊男領取約180萬元之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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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小教室】在「外牆」裝冷氣 可能吃上官司!?

  • 2017-05-08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台北市北投一棟住宅大樓,6樓王姓住戶在外牆架置鐵架和2台冷氣機,因冷氣運轉產生的振動、噪音,引起5樓林姓鄰居不滿,經過幾次協調,皆未達成協議,林姓住戶憤而提起提「排除侵害訴訟」要求拆除冷氣、恢復外牆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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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馮滬祥性侵看護 親友包庇作偽證卻輕判!?

  • 2017-05-05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2004年8月間,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該案經過12年的纏訟,經過6次更審,終於在2016年10月6日判決確定。馮滬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 而當時,馮滬祥的友人、3名女兒、女兒友人為幫其脫罪,在法庭上做出不實的陳述,也因偽證罪,於2017年5月1日,受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上述5人於法庭上的陳述,構成偽證罪,馮滬祥的3名女兒,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5月,緩刑5年,需繳款給公庫20萬元。其中一名友人,受判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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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老包的一泡尿

  • 2017-05-0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以臨時工維生,並且工作不穩定的屏東男子「紅全」,承認以前有使用過毒品。有一天,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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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治罪】【0503浩鼎案開庭實況】檢察官,到底是要起訴哪一條?

  • 2017-05-03
  • 法操司想傳媒

繼上次準備程序,本次開庭,法官繼續進行於相關證據的整理。除了聚焦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取得及購買股票的金流」,詢問檢辯雙方是否有意見外,也讓辯方針對答辯要旨進行論述。 辦方特別針對「技術移轉」的法規,提出美國各大名校的相關政策與規定,對於利益衝突、利益迴避,也有更進一步的敘述。辯護人同時也指出,檢察官起訴書中,對於各項事件發生先後次序有「時間上的誤解」;利益衝突規範對象為轉承辦人有「法條上的誤解」;往來的電子郵件英文轉譯上有「內容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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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遭補習班狼師誘姦 提告反可能惹禍上身!

  • 2017-05-03
  • 法操司想傳媒高宏銘律師(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補習班老師涉嫌誘姦學生的事件,引起眾人討論,在此,我們也可以法律觀點去切入討論,當發生這樣的狀況時,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將會影響案件呢? 在此先不論補習班老師透過授課機會,去認識補習班學生,進而交往,甚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否適當。我們直接從刑法來與大家討論,本案例可能會發生的後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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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投稿】智財法院好棒棒 原來判決可以這樣寫

  • 2017-04-30
  • 黃凱奇(大學生)

司法改革真是太棒了,不僅每個人都可以去當法官,檢察官可以不是司法官,總統可以指定最高法院法官,現在連判決都可以鬼話連篇了,身為一個市井小民,真的覺得我們國家的司法沒救了,可以關門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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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想評論】《復仇法》書評:倘若執行死刑的,必須是自己的雙手呢?

  • 2017-04-29
  • 法操司想傳媒

「心愛的人遭到殺害後,人們會說,我要報仇!發生了殘虐的暴力犯罪後,人們會說,一定要讓犯人也嚐到同樣的痛苦!」這是一部令人情感深陷的書,描述著各種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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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投稿】律師也看不懂的味全油品案終審判決

  • 2017-04-28
  • 嘉義 嚴律師

味全油品案4月27日在智慧財產法院宣判,根據新聞稿的內容,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來看有很多不可思議的地方: 一、魏應充竟要為自己沒做過的事負責? 依據刑法的個人責任理論,每個人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需要為別人的行為負責,除非在共犯結構底下,有所謂的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從這個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還真的非常奇怪,因為法院認定讓消費者陷於錯誤的行為是在於「產品的不實標示」,例如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的相互搭配,讓消費者以為味全調合油內的橄欖油具有「相當」比例,但是智財法院只認定魏應充指示要提高調合油當中棕櫚油的比例,並沒有認定魏應充指示在調合油當中只用1%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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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誣告馬幼興性侵 女星恐面臨牢獄之災!

  • 2017-04-28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2016年7月,馬幼興遭控性侵女演員唐少萱。據檢方抽絲剝繭調查後,發現實情為唐少萱劈腿馬幼興和陳帝源兩人,因擔心劈腿一事曝光,才栽贓馬幼興性侵。 承審法官根據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及其他相關有力證據,認定2人當時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馬幼興因而獲判不起訴。而後,馬幼興已對唐少萱控告「加重誹謗罪」,目前正和律師研議損害賠償事宜。檢方也因唐姓女藝人不實指控,依「誣告」等三罪,將其起訴,並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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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味全油品案定讞 法令界定模糊也照判!?

  • 2017-04-28
  • 法操司想傳媒

2017年4月27日,受社會矚目的味全油案終審宣判,宣判的結果,魏應充(前味全公司董事長)、常梅峯(前頂新公司總經理)、林進興(味全公司方便食品事業部資深協理)、林雅娟(味全公司方便食品業務部調味品企劃經理)等四人,因調高調合油、外包裝不實,而被智慧財產法院認定,觸犯刑法§255虛偽標記,以及刑法§339詐欺取財。各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0月、1年。其中林進興、林雅娟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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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送魏應充入監 就能掩蓋分裂的檢察機關和矛盾判決嗎?

  • 2017-04-28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味全油品案2017年4月27日二審判決定讞,頂新董座魏應充被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社會矚目的頂新相關案件,經過數年的偵查和審理程序,也逐漸進入新的階段。但是送魏應充入大牢的結果,卻掩蓋不掉相關案件在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的不恰當以及可能造成的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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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說:專業分工的司法】送魏應充入監 就能掩蓋分裂的檢察機關和矛盾判決嗎?

  • 2017-04-28
  •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味全油品案2017年4月27日二審判決定讞,頂新董座魏應充被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社會矚目的頂新相關案件,經過數年的偵查和審理程序,也逐漸進入新的階段。但是送魏應充入大牢的結果,卻掩蓋不掉相關案件在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的不恰當以及可能造成的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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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構成詐欺」法令界定模糊!魏應充該被關嗎?

  • 2017-04-27
  • 法操司想傳媒

2013年10月16日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2013年11月6日,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至2014年10月,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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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證據之王──自白

  • 2017-04-27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眾所皆知,檢察官偵查刑案起訴與否、法官審理是否定罪,都必須憑仗證據。在所有的證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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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詐騙集團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未來將重罰!

  • 2017-04-26
  • 法操司想傳媒

近年來,我國詐騙集團非常猖狂,甚至還揚名海外,不但騙自己國人,還在各國設置詐騙據點,騙到外國去了!警政署為了制止此詐騙亂象,特別成立了「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卻仍舊無法遏止詐騙集團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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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死不死刑,保護了誰?

  • 2017-04-20
  • 法操司想傳媒

死刑的歷史由來已久,在有文字以前的原始時代就存在了。在漢高祖劉邦進咸陽城時和百姓約法三章中也包含著死刑。隨著時代的演進,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人類從歷史中記取教訓後,刑罰的方式也不斷的在改變。國家的刑罰權,在當代思考中,也並非漫無限制,像是酷刑(Torture)在國際法下原則是不允許的。台灣在法定刑上也廢除了以往「唯一死刑」的規定(所謂唯一死刑,指的是法律給法官針對該罪責的判刑選擇只有死刑,沒有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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