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判決留下的懸疑

  • 2017-12-08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男子「老徐」有天帶著一枚變造的花蓮地方法院關防印章、書記官印章等物品,向花蓮警方自首。警方根據老徐的說詞,拿著搜索票趕到花蓮縣新城鄉一處由「阿鴻」經營的洗車廠搜索,果然在電腦桌抽屜裡,又查扣到70多枚印章、身份證。

警方把全案移送法辦,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了阿鴻。根據起訴書指控,阿鴻和老徐合夥組織偽造及詐騙集團,由阿鴻出資、老徐提供技術,再聘請「小均」等多人,計畫先盜領信用卡,再伺機詐欺取財(花蓮地檢署起訴書,89年度偵字第2000號等)。檢察官具體指出,在這個集團中,阿鴻扮演幕後金主的角色。

有人證老徐指控,何況這是犯罪集團重要人物的「窩裡反」檢舉,而且還有法院關防等等物證為憑;因此,在證據的呈現上,阿鴻可說是被人贓俱獲。但沒想到,法官調查後,疑雲重重……

「我並沒有和他(老徐)組織偽造和詐騙集團!」阿鴻否認檢察官對他的指控,「起訴書記載的犯罪內容,絕對不是事實。」他向法官說,老徐因為欠他20多萬元,在他逼債之下,老徐拿電腦、電腦桌做為償債的抵押品。阿鴻向法官辯說:「電腦桌抽屜裡的身份證、印章、法院文書,統統都不是我的。」他並對老徐提出反擊,指控全案是因為對方不爽被他逼討催債,因而挾怨報復。

老徐檢舉阿鴻不法、阿鴻指稱老徐誣陷,兩人說詞互指對方犯罪。究竟這些證件、印章是誰的?承認受雇、參與這個集團的小均,成了釐清案情的重要對象。當他被傳喚到庭做證後,他的證詞讓法官對案情起了疑心:

「他(老徐)拿這些東西給我的時候,阿鴻並不在場。……我是聽他(老徐)說所有的人頭都是阿鴻提供的……,我沒有看過阿鴻指示做事……我都是受他(老徐)的指示。」

小均的證詞,讓犯罪主謀瞬間移形換位──集團首腦似乎不是阿鴻,而是拿著一堆偽造、變造物件向警方檢舉的老徐?

但是,小均的證詞可靠嗎?

一審繼續追查。法官從過去三件官司的案情呈現,窺出了端倪,並讓案情越來越清晰。原來,花蓮地方法院曾經審理過三件與老徐有關的詐欺案,無獨有偶的,法官在這三案都做出一致認定:阿鴻並沒有共同組織這個犯罪集團(花蓮地院判決書,89年度易字第795號、90年度易字第303號、91年度訴字第66號)。而且,這三件詐欺案都已經判決定讞。

法官因此認定:阿鴻和這個案子沒有關係,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理由之一,正是這個案子最大的懸念:被查獲的這些偽造物品,都是在阿鴻經營的洗車場裡辦公室內搜出,如果沒有獲得阿鴻同意,這些為數不少的犯罪物品,怎麼會出現在他的辦公室裡?檢察官認為,阿鴻是主謀之一。

乍看之下,檢察官的上訴內容,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是,這般的上訴理由被二審認定是「推論」──阿鴻的辦公室裡被搜出偽造證件及物品,和阿鴻是不是共犯、是不是幕後金主,是兩碼子事。也就是說,這兩者之間,還必須透過證據來證明。

「檢察官要負起實質舉證責任!」二審指出,檢察官是國家機器,既然擁有廣大資源做為辦案後盾,就應該負起責任蒐集犯罪證據,去推翻被告主張無罪的理由,一旦檢察官做不到實質舉證、或一旦證據不能說服法官,就是屬於檢察官的「推論」,法官當然不能把被告判刑定罪。

除了告訴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應該盡到的責任之外,法官還語重心長的對檢察官諄諄告誡:基於公平原則,檢察官如果沒有盡到調查證據的責任,法官就沒有接續檢察官再去做證據調查的義務。(花蓮高分院判決書,103年度上訴字第133號,判決理由二)

簡單來說,法官的意思是,法官不能聯手檢察官去對付被告,否則形同是法庭「二打一」,這種審判對被告不公平!

基於如此,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阿鴻無罪定讞。

阿鴻當初被收押60天。無罪確定後,他在聲請刑事補償時,受理的法官對全案也有同樣觀感──這些被查獲的偽造證件、物品,的的確確是在阿鴻的房子裡搜出的。

法官認為,阿鴻當年會被羈押、調查,是無風不起浪,阿鴻不能說沒有可歸責的理由;因此,法官駁回他每天請求賠償5000元的聲請,判決每天補償3000元。阿鴻獲得18萬元。

每一件司法個案必定有判決。但是,判決的背後不一定就是真相、不一定就有答案,有時留下的反而是懸疑:阿鴻究竟和這個犯罪集團有什麼關係?檢察官既然拿不出證據,為什麼要起訴阿鴻?一審判決阿鴻無罪,並且交代了原因,檢察官既然沒有拿出積極證據,為什麼還要上訴、耗損審判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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