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淺談書立遺囑的特留分問題

  • 2017-12-04
  •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律師,我想寫遺囑,把我的財產全部給兩個孫子」

「你的子女呢?是有什麼特殊考量?」

「因為我的兒子、女兒,把我的錢都拐走了。只剩下二間房子,我怕房子又被子女敗光,我什麼東西都沒有了。」

無奈的現行法規定

聽完阿伯說的,不由得心中暗暗嘆氣。因為依照臺灣現行的法律規定,以遺囑方式進行分配,確實得要考慮「特留份」的問題。民法第1187條明定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書立遺囑的人,原則上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形下,以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自由的進行身後財產的分配。

而要理解「特留分」前,首先要先瞭解一下「應繼分」的概念。所謂「應繼分」,指的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而「特留分」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其數額為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由前面的解釋,我們可以先得出一個初步的概念,特留分的數額會比應繼分少。

假設,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會發生什麼後果呢?

這時首先要看的是,遺囑本身有沒有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請參閱民法第1190-1195條)。但符合法定的遺囑要件,也只是不會被法院認定整份遺囑無效,而對於原本應該拿到特留分的人,不論是完全沒有分配到、是分配數量不足,都可向受遺贈人請求扣減民法第1225條規定參照)。也就是繼承人如果沒有分配到法律最低保障的特留分,針對差額部分都可以依法向受遺贈人請求給付。

因為阿伯目前還有子女在,不考慮有喪失繼承權事由的情形下,依照民法第1138、1139條規定,阿伯的配偶、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也就是子女)才有繼承權。因此,雖然孫子也是阿伯的直系血親,但因為第一順位的子女仍有繼承權,阿伯如果要將身後遺產分配給孫子,就只能用遺囑以遺贈的方式進行。

 可能的解套方式

「可是這是我的財產,為何不能按我的想法分配?沒有解套的方式?」

由於目前民法針對特留分規定的比例,雖有提出草案下修,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2,降低為1/3。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3,降低為1/4,但因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仍無法主張。而且即使主張,也是發生繼承人分配遺產比例減少,仍然無法達到完全不受分配的目的。

因此,目前可行的方式,是建議立遺囑人檢視繼承人有沒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之情形

如有,建議可於遺囑中特別書立聲明,作為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依據。一旦繼承人的繼承權遭剝奪,自然也就沒有應繼分、特留分的問題了。

是禮物?還是不定時炸彈?

多數違反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案件中,很常見的場景是立遺囑人按自己的心願,將財產分配給原本依法無法繼承到遺產之人,當遺囑一公布時,原本應該要受當遺產分配的人,就跳出來主張遺囑分配違反法律規定,甚至是希望能找出整份遺囑無效的證據,讓自己受分配的比例再提高。

原本想要照顧受遺贈人的心意,卻埋下日後受遺贈人被迫上法院的導火線,如何周全自己的心願,及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紛爭,確實是值得立遺囑人深思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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