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當死別時:從畢教授的故事了解遺囑訂立的五種方式

  • 2016-11-1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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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法籍台大教授畢安生,有一相伴長達35年的同性伴侶曾敬超,於2015年因癌症過世。畢安生疑因思念伴侶曾敬超,選擇結束生命,2016年10月16日墜樓身亡。畢安生的親友依其遺願,於10月25日,將兩人骨灰合葬台東外海。

2016年10月18日 新聞報導,曾敬超臨終前透過律師和公證人立了一份遺囑,希望將其名下兩屋都留給畢安生,並留下足夠的錢,讓畢安生養老。然而,房產並未依曾敬超的遺願,移轉於畢安生名下,而是依照《民法》的規定,移轉與曾敬超的哥哥。

現今台灣《民法》限於一男一女始能締結合法婚姻關係,其取得之配偶身分,可作為合法繼承的基礎。在同性婚姻尚未合法之前,像曾敬超這樣先訂立遺囑,保障伴侶餘生,不失為解決之道。

曾敬超訂立之遺囑內容,外界不得而知。然而未依其遺囑,將房屋移轉與畢安生,《法操》推測可能是遺囑的要件或內容出了問題,茲藉此簡介民法上關於立遺囑的方式規定,供大家參考。

《民法》規定了五種訂立遺囑的方式,如果不是按照這五種方式訂立,遺囑就很可能無效,分述如下:

一、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自書」一定要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這是為了能夠比對筆跡,以防止偽造、變造。自書遺囑的優點在於方便、私密,但是缺點就是過於簡便,沒有見證人見證,容易偽造、變造。

二、公證遺囑

規定在《民法》第1191條,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以及公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

公證遺囑的缺點在於製作過程不便,且須多支出公證的費用,但是也因此證據力強大,不易偽造、變造。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同時兼具自書遺囑的優點(私密)、公證遺囑的優點(證據力強大),但同時也兼具兩者的缺點,容易偽造變造、製作費用較高。

密封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2條,立遺囑人先自行書寫遺囑、簽名,再將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立遺囑人再協同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所立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立遺囑人之陳述,並由立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如果不是立遺囑人本人書寫,立遺囑人必須先自行說明,並於封面加註繕寫人的姓名、住所。

簡言之,密封遺囑就是立遺囑人自己先自書遺囑,放到信封裡密封之後,再拿去公證,所以《民法》第1193條規定了,如果密封遺囑製作過程有瑕疵,但是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時,會轉換成自書遺囑。

四、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可以說是公證遺囑的弱化版。公證遺囑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以及公證人,而代筆遺囑不需要公證人,需要三名以上的見證人,尤其中一位見證人擔任公證遺囑中公證人的工作,筆記、宣讀、講解等。立遺囑人認可後,最後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一同簽名。

既然未經公證,代筆遺囑的證據力自然比公證遺囑較弱,比起自書遺囑,則因為有見證人,所以證據力較自書遺囑為強。

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是五種方式最為特別的一個,口授遺囑僅限於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才能依第1195條規定兩款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立遺囑人能另外依其他四種方法為遺囑時起,要趕快用其他方法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就會失效(第1196條)

口授遺囑的兩款方式分別為:

(一)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所提及的「簽名」一定都要「親筆簽名」,不可以「蓋章」代替,原因在於防止偽造、變造。另外,若是訂立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者,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以定遺囑的方式來分配遺產,對同性伴侶來說,其實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原因在於同性伴侶並非法定繼承人,因此也只能以「遺贈」的方式來把遺產留給同性伴侶,「遺贈」又只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並不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是必須由繼承人移轉登記或交付之後,才會取得權利。再者,合法配偶才會有「特留分」的保障。

多個草案皆朝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向

近日立委提出的,與民法親屬編修正有關的草案,有三個,分別是由時代力量黨團尤美女等48人許毓仁等17人所提的草案。三個草案的共通點,可以從《民法》第972條的修正發現。

現行《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正的草案,都改成:「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正理由也雷同,主要是為了落實婚姻平權,配合同性婚姻的肯認。其他也有許多條文用語進行配合修正,例如:「父母」改為「雙親」、「夫妻」改為「配偶」。

如果依此修改,同性伴侶間就可以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在繼承的法律關係上,也就會和現行的夫妻之間相同。然而,草案並非有效力的法律。後續的修法方向,還需要整個社會一同來思考。

最後,《法操》要提醒大家的是,訂立遺囑會牽涉許多法律問題,建議先向律師諮詢之後,再行訂立。至於,多元成家等議題,就有待各界審慎思考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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