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同性婚姻當事人可以適用人工生殖法嗎?

  • 2019-05-30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0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並訂於同年05月24日正式實施,宣告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而伴隨著同性婚姻的議題,除了法律上效力的異同等等問題以外,大家也十分關注現行法究竟有沒有辦法讓同志生育自己的小孩。而我們今天將從《人工生殖法》的角度,來和大家聊聊聊究竟同志伴侶間可不可以透過人工生殖法生育自己的小孩吧!

人工生殖法適用在哪些人呢?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看在現行的《人工生殖法》下,究竟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實施人工生殖吧!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11條的規定: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除了這些要件以外,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訂有條文中「受術夫妻」的定義:「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因此我們從上述的規定綜合來看,實施人工生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一方必須是「不孕」、或經自然出生的小孩可能有重大遺傳性疾病
  2. 必須通過檢查及評估
  3. 必須其中一方有辦法提供健康的生殖細胞
  4. 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根據這樣的條件來看,實施人工生殖其實並不容易,同時也因為這樣的規定方式可以得知,在我國並不容許「代理孕母」。因此在現行法下,即便是異性婚姻,只要夫妻都沒有辦法提供健康細胞、或者妻的子宮無法孕育胎兒,也無法實施人工生殖。

同性婚姻當事人應該無法適用人工生殖法的規定

回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問題:同性婚姻的當事人究竟有沒有辦法實施人工生殖呢?雖然在748施行法第24條中,確實明文同性婚姻準用施行法以外其他「夫妻」的規定,但我們可以從上面的說明發現,如果是同性婚姻當事人的狀況下,適用上出現以下2個問題:

  1. 條文要求必須「不孕」,而同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無法生育小孩的原因並非不孕,而是生理上不可能生育,似乎與條文的「不孕」的意思不合。
  2. 就算我們將「不孕」的解釋擴大包含「生理上不可能生育」的情形,使同性婚姻當事人符合「不孕」的要件,但由於還有「以一方的子宮孕育胎兒」這個要件,因此實質上仍只有女同志能夠實施人工生殖,而男同志則無法實施。

總結來說,目前同性婚姻的當事人是無法透過《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實施人工生殖的。但關於這個問題,有新聞指出國健署將會在研究過法律條文後進行討論,未來將會何去何從,我們或許還需要觀察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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