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馬玉山行賄遭起訴後辭世
營建署前主任祕書洪嘉宏利用在公元2013、2014年擔任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不但涉包庇遠雄取得逾20億元眷村改建標案,還利用其他眷改案向冠德與昌益等知名建商索賄,總金額達新台幣1.23億元。
洪嘉宏從2013年9月至12月間,就在台南精忠段、新北新店莊敬段、新竹成功段、新竹東大路、台中南屯建功段等5件眷改土地標售案,透過擔任白手套角色的城都顧問公司總經理徐弘宇、永奕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黃慶銘,向趙藤雄開口索賄9500萬元,遠雄則由副總魏春雄聯繫。
趙藤雄先付750萬元賄款後,餘款原本打算分8期按月給付,未料,爆發葉世文索賄弊案,趙藤雄遭羈押,餘款才未付清。此外,洪嘉宏在2014年2月間,又利用新北中和台貿段眷改案,透過黃慶銘向冠德建設公司董事長馬玉山索賄800萬元,馬玉山透過公司總經理聯繫,在同年7月、9月間分2次支付賄款。
馬玉山在遠雄弊案中被指涉行賄800萬遭起訴,台北地檢署認為馬玉山犯後足見悔意,且斟酌其身體健康狀況欠佳,建請從輕量刑,但是由於馬玉山在今年11月16日驚傳因病辭世,享壽83歲,所以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五款將對馬玉山為不受理判決。
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
背第兩百六十條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冠德建設公司董事長馬玉山是在被起訴辭世所以用的是303條的不受理判決,但是如果是在偵查中被告死亡的話那用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應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