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剪下貼上到底是不是重製?

  • 2017-12-13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新北地院針對知名畫家陳其寬子女創立之其美文創公司前員工,涉嫌未經授權重製畫作一案進行審理。文中指出,合議庭認為該名男子於為求工作方便將檔案上傳雲端,並於離職後未整理電腦檔案將畫作從C槽移動至E槽,已符合著作權法上重製的要件,故判處該名男子6個月有期徒刑。

著作權法保護什麼?

相信有閱讀書籍習慣的讀者,對於「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這段文字多少有些印象吧?

事實上,所謂的「版權」,其實就是民間對「著作權」的俗稱,但由於會與著作權法中的「製版權」、「出版權」等等混淆,因此稱其為「著作權」較為精確。而這樣一個權利所要保護的,其實就是著作人所展現出的「思想表現」,單純的「勞力」則並不是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至於怎樣的著作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按照著作權法第5規定,共有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徒刑、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共計10種著作類型,幾乎涵蓋了現今常用到的表現形式。而我們今天的案件中所涉及的作品,就是其中的「美術著作」。

新聞本身似乎存在問題?

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物之權利。也就是說,除了著作權人個人以外,除非著作權人授權他進行重製,否則行為人的重製行為就屬於違法的重製,著作權法上也針對此設有相關刑事處罰規範。

可是,在這次的新聞中卻存在著疑點:真的只因為移動檔案就會構成違法重製嗎?

這邊我們先假設一個前提:該名員工是在在職期間經過公司授權下載檔案到電腦,而且他在離職時並沒有被負予刪除檔案的義務。這樣的前提下,原先電腦裡存在的檔案,就是一個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的合法重製物。如果這個員工是在離職後將這個檔案重新「複製」到另一個硬碟的話,就會成為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

然而這個案件有趣的點在於這名員工是將檔案「剪下貼上」!按照電腦的運作邏輯來看,當電腦將檔案從C槽剪下貼上到E槽時,會先將原始檔案「複製」到E槽後,將原始檔案從C槽「刪除」。若是電腦並沒有將檔案「完全刪除」的話,理論上就會在硬碟深處留下一個紀錄。這樣子的一個「紀錄」雖然可以利用專業軟體將原始檔案復原,但所需的時間及金錢成本較大、同時會隨時間經過而漸漸被新檔案所覆蓋導致無法復原。以實際物品來想像,就好比將一本書重新抄寫過後,將原件埋在10層樓深的土裡,原件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腐爛,就算還沒爛也要耗費許多成本進行救援。

由於電腦運作上的這些問題,小編在此私心的認為:這樣的檔案位置移動的行為,應該「不屬於」重製行為,而應該與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所謂的「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相類似。但這樣的想法在目前,並沒有法條加以規範,應該屬於立法漏洞,有待立法者加以補充。

至於本次案件中的男子究竟是不是只因為移動檔案就被判刑?還是他有其他重製行為?就只能等判決書公開後才能得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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