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橫豎檢察官就是要起訴?

  • 2017-12-0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先來認識一條罪名:恐嚇罪。根據最高法院兩個判例(26年渝非字第15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的說明,要構成這個罪名,必須是被告有明確表達出加害的意思,而這個意思得要讓被害人感到心生恐懼、或心理畏怕。

舉個例子來說,曹操出言恐嚇了張飛,大老粗的張飛自認天不怕、地不怕,渾身是膽的向法官回答:「曹操說的話,我不會感到害怕!」既然張飛不怕恐嚇的內容,曹操就不成立此罪。

搞清楚了這個罪名,接著來看看這個案子……

「老蕭」和「小錢」是同區域、但不同公司的房屋仲介業者,由於同業競爭積下夙怨。民國1039月間,老蕭突然打電話給小錢,話裡說了這段內容:「……不要再有下一次,讓我知道你們信義有下次就試看看」。

檢察官起訴老蕭犯下恐嚇罪,還指控他殺人未遂。根據起訴書指出,民國1036月間,老蕭和另外7人以球棒、鐵條等器物,當街攻擊在KTV店內和他們發生爭執的蘇姓、廖姓、林姓男子。由於3名傷者的受傷部位大都在頭部,檢察官因此依殺人未遂罪一併起訴。(高雄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23514號等)

警方調查、檢察官偵查時,老蕭承認確實在電話裡對小錢說了那些話。不過,他否認有恐嚇的意圖;他還說,「被害人(小錢)並沒有因為他說了這些話,而感到畏懼」。

老蕭說的話有沒有讓小錢心生畏懼,不是老蕭說了算數,而是在小錢的感受。「小錢究竟怕不怕?有沒有心生恐懼?」成了全案關鍵。

小錢被傳喚到庭後,說了這段證詞:

「被告(老蕭)後來嗆說試看看時,我不會感到害怕……」

這句話,是小錢當庭對著檢察官說的。而且,被記錄在偵查卷宗裡的第140頁。

為什麼小錢親口向檢察官說了「我不會感到害怕」,老蕭卻仍然被依恐嚇罪起訴?檢察官難道不知道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嗎?難道不知道關於恐嚇罪的最高法院兩個判例內容嗎?

而且,小錢沒有對老蕭說的話感到害怕,還有一個非常明顯的證據:老蕭對小錢說了這些話之後,小錢根本就沒有報警,也沒有到檢察署對老蕭提出告訴。(高雄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理由三之(二)之3)

既然小錢沒有報警、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為什麼會偵辦老蕭恐嚇罪?

原來另有段故事。警方暗中調查老蕭,調出他過去的通聯紀錄,發現老蕭曾經對小錢說了那些涉及恐嚇的內容。警方把小錢找來做筆錄,就把全案函送檢察官偵辦。不料,即使小錢向檢察官表達對老蕭說的話沒感到害怕,老蕭仍被依恐嚇罪起訴。

一審判決:老蕭被控恐嚇,無罪。

至於老蕭被控殺人未遂,而且檢察官還檢具了4張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下來的照片,當成是老蕭持棒毆人成傷的證據。但是,當法官勘驗監視器光碟內容後,真相浮出:檢察官的4張照片證據,只是「片段」的情節。

58秒的監視器影像中,真實的情形是:全案不是老蕭率眾單方逞兇,而是一場雙方人馬互毆;8名被起訴殺人未遂的被告中,實際有5人不在現場;檢察官指稱3名傷者頭部受創,但實際上有2人在鬥毆後根本就沒有就醫;而且,在監視器影像中,有一段清晰的畫面:老蕭沒有拿任何武器,也沒有球棒、鐵條等物品。(高雄地院判決書,104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理由四之(二)之4)

也就是說,檢察官的起訴內容,並不是全部的事實。一審判決:老蕭被控殺人未遂,無罪。

檢察官沒有上訴,全案一審就無罪定讞。

其實,這是一樁小案。小到根本就不必進入審判階段。因為,只要檢察官注意到了小錢說過「我不會感到害怕」這句話、只要檢察官仔細勘驗了監視器影像,這個案子根本就不應該起訴。

在這個案子裡,有兩件事可以證明老蕭有夠冤:第一,小錢向檢察官表達對老蕭說的話「不感到害怕」,但老蕭被依恐嚇罪起訴;第二,3名被毆受傷的男子,也向檢察官表示「不願告提告」,並且白紙黑字留下記錄(高雄地檢署偵查卷,第134、135、138頁,103年度偵字第23514號等),但老蕭還是被起訴。

當事人不害怕,老蕭被起訴;當事人不提告,老蕭也被起訴。橫豎檢察官就是非要起訴老蕭不可?

而且,老蕭還被羈押了24天,最後拿到了24000元的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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