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保險是不是就不用申報遺產稅?

  • 2017-12-11
  •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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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律師,我買的保險有指定受益人了,等我百年後,這筆保險金,是不是就可以不列入遺產申報呢?」

有沒有覺得這個問題非常熟悉?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

回答這個許多人在購買保險都想瞭解的問題之前,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保險契約中常會出現的幾種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首先是「要保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就是需要按時交保費給保險公司者,基本上應該都具有要保人的身分。

再來是「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4條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而可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的人,就是一般理解的被保險人。這邊要提醒大家,要保人可同時身兼被保險人的身分

舉例來說,當我在出國前向保險公司買了自己的旅遊醫療保險,我就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因此,我就同時具備了「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分。假設在旅行期間,我真的在國外急診就醫,此時我就可以以「被保險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而所謂的「受益人」,顧名思義,是屬於「單純享受利益」的人,因為受益人不像要保人要繳交保險費,也不同於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會遭受損害,就能享有請求保險金之利益(保險法第5條規定參照)。

即便指定受益人,仍有可能被課遺產稅

那麼,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不用被課徵遺產稅了嗎?此時還得細分成下列的情形討論:

狀況一: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但未指定受益人時,依照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此時要保人還是課徵遺產稅。

狀況二:

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但已指定受益人時,同樣依照前面所說的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此時要保人就不需被課徵遺產稅。

狀況三: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則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

將上面的情形表列如下,幫助大家瞭解:

狀況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結論
1 A死亡 A死亡 未指定 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還是課遺產稅
2 A死亡 A死亡 C 依保險法第113條反面解釋,不課遺產稅
3 A死亡 B C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因此時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保單則為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故以「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基準。

除了辦理要保人變更,更要記得申報遺產稅

最後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前面所說狀況三的情形,要保人(即被繼承人)如果留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但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單,此時要保人的繼承人,記得要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範圍,以免因漏報而有遭國稅局處罰鍰的可能。同時,也記得要向保險公司進行要保人變更

下回購買保險產品時,記得看清楚有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約定,才能達到預期的節稅目的喔。

本文獲賴佩霞律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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