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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國道ETC收費弊案》關不到一半就出獄!?「假釋」到底是什麼?

  • 2016-08-18
  • 法操司想傳媒

國道ETC收費弊案,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的秘書宋乃午,收受競標廠商精業公司公關協理蔡錦鴻之賄賂,洩漏招標資訊、ETC評選委員名單。於2010年7月遭臺灣高等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判決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8年、追繳沒收不法所得。後來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同年12月定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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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正當防衛怎樣才正當?

  • 2016-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10月,一名張姓慣竊闖空門行竊,未得手。何姓男子與孕妻正好返家,男子發現門鎖有異,率先入屋查看。發現竊犯躲在廁所並出手攻擊男子。海軍陸戰隊退伍、學過柔道的何姓男子,反擊扣住他的頸部、將他制伏在地。警方10分鐘後趕到,張姓慣竊疑似遭勒頸部過久,臉部發黑、流鼻血、全身癱軟,送醫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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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下篇) 實際上的提審是怎麼一回事?

  • 2016-04-29
  • 法操司想傳媒

《提審法》第1條常稱為「見義勇為條款」,第1項規定了被逮捕拘禁的本人或者是其他人都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也在第2項規定了聲請提審無需繳納費用。所以不論是本人或是他人都可以聲請提審喔,也無須擔心費用的問題,因為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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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上篇) 人權團體聲請的「提審」是什麼?

  • 2016-04-29
  • 法操司想傳媒

常出沒於政大附近的丁先生,疑似精神障礙,被稱為政大搖搖哥。2016年3月31日中午,文山一分局警察、衛生局及駐警隊將丁先生強制送醫。過程中丁先生一再大喊「我沒有犯法!」、「我有傷人嗎」,試圖掙脫,但終究被強制帶走。事件曝光後,人權團體聲請「提審」搭救。 「提審」究竟是什麼呢? 《憲法》第7~18、21、22條等明文規範保障各種人權,以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為例,多數條文都十分抽象。唯獨第8條規定的特別具體、詳細,細分成四項,人身自由的重要由此可見一斑。而「提審」就是落實人身自由保護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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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檢警的「告知義務」是什麼?

  • 2016-04-12
  • 法操司想傳媒

如果有一天你不小心被當作「犯罪嫌疑人」,那麼在警察開始問你話之前,你會聽到警察在碎碎念,到底警察在碎念什麼呢?其實,他正在告訴你以下法律規定中,你所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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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宣判日也能延後嗎?

  • 2016-03-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在「證據待查 頂新逃稅案延後宣判」、「彰銀案再度延判 財政部重申護公股權益」兩則新聞中,都提到「延判」、「延後宣判」的字眼。頂新逃稅案是與商業會計法相關,屬刑事案件;而彰銀案則是台新金因彰化銀行的經營權問題,要求財政部賠償相關損失,屬民事案件。但是,究竟什麼是延判呢?不是都說好哪天是宣判日了,怎麼還可以這樣延了又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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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

  • 2016-03-01
  • 法操司想傳媒

傳票具有法律效益,更是地檢署傳訊涉案關係人的重要文件。根據新聞報導,民國107年11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來地檢署傳票改為掛號寄出,避免相關人員因為沒收到傳票而未到庭。在收到傳票之後,民眾必須正確了解傳票所記載之內容,才能保護自己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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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在中國大陸被家暴,到底要在哪提告?

  • 2016-02-22
  • 法操司想傳媒

一名張姓男子和新婚妻子到中國江蘇遊玩,兩人因為意見不合發生肢體衝突,張男怒掐著妻子的脖子,導致其頸部有多道抓痕。妻子返回台灣後向法院提告先生涉犯傷害罪,張姓男子的律師則主張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是在中國,我國司法是沒有審判權的,因此法院應駁回本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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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刑事訴訟程序

  • 2016-02-05
  • 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執行刑罰為止。當刑事案件發生時,由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提起訴訟,多數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受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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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

  • 2016-01-17
  • 法操司想傳媒

104年11月27日彰化地院判決頂新一審無罪,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當時檢察官除了和法院間以新聞稿來回筆戰,也抨擊彰化地院合議庭採信辯方鑑定人的意見,而辯方所提的鑑定人是頂新的油品精煉設備廠商,應不適合擔任鑑定人才對。但,在法律上真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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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傳聞證據

  • 2016-01-13
  • 法操司想傳媒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陳述,其陳述是用來證明待證事實是否為真實。此一陳述並不限於言詞陳述,亦包括該人不出庭供述而以書面方式記載其所見所聞,則該書面陳述也屬於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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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審理

  • 2016-01-04
  • 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訴訟程序開始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刑罰的執行結束為止,所以當檢察官接到刑事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之後就會進入起訴程序,刑事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也就是由法院審理是否成立犯罪,即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審理該刑事案件到判決確定後,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足夠認為該犯罪行為人是有罪之後,就會依據刑法規定該犯罪行為人的罪名科刑。所以審判除了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有犯罪之外,也是確定應該要對行為人論罪科刑的刑罰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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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一事不二罰

  • 2015-12-24
  • 法操司想傳媒

我國刑法採罪責原則,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就會有一個刑法上的處罰,又稱「一罪一罰」、「一事不二罰」、或「禁止雙重處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的意思是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則這個犯罪行為經由法院的充分評價後,只會有一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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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刑事準備程序庭

  • 2015-12-03
  • 法操司想傳媒

有在追蹤太陽花案與頂新油案開庭評論的讀者,可能看過【太陽花行政院案準備庭】、【頂新油案準備庭】等標題。準備庭是在正式審判程序開始前召開的,實際上,準備庭會做的事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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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緘默權

  • 2015-11-19
  • 法操司想傳媒

緘默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不說不答的合法防禦權利。白話點來說,就是可以在應訊時不回答問題。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這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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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再審與更審

  • 2015-10-20
  • 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上確定之判決具有「既判力」,除有確定違誤事實或審判違背法令以外,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原則上不容再對確定之判決有所爭執。因此,我國設有「再審」、「非常上訴」兩個非常救濟程序作為排除既判力的主要機制,以落實「發現真實、追求正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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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空白刑法

  • 2015-10-15
  • 法操司想傳媒

「空白刑法」係指立法機關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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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緊急避難

  • 2015-10-08
  • 法操司想傳媒

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有分為: 一、客觀要件: 1.須存在防衛的情狀: 是指快要發生或正在發生「侵害或攻擊的狀態」,且無論發生原因出於人為或自然災害,只要該行為違法,受侵害或是受攻擊的人對此行為沒有忍受的義務。 2.防衛行為,須不過當: 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目的與所施行的防衛手段必須程度相當。。所要保護的目的高於防衛行為,保全的利益大過於犧牲的利益,即為「不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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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保留法律追訴權

  • 2015-09-30
  • 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媒體報導上時常聽見誰要對誰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法律追訴權到底是什麼呢?主張保留法律追訴權的人真的可以保留追訴權嗎?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語,正確的專有名詞是「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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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未遂與既遂

  • 2015-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一般來說,犯罪行為的過程如下:陰謀犯→預備犯→犯罪行為著手→未遂犯→實行行為→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事實是否能夠成立,首先須先評論這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符合刑法所規定必須要處罰的行為。如果符合,就成立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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