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在中國大陸被家暴,到底要在哪提告?

  • 2016-02-22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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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張姓男子和新婚妻子到中國江蘇遊玩,兩人因為意見不合發生肢體衝突,張男怒掐著妻子的脖子,導致其頸部有多道抓痕。妻子返回台灣後向法院提告先生涉犯傷害罪,張姓男子的律師則主張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是在中國,我國司法是沒有審判權的,因此法院應駁回本案不受理。

這件案例牽涉到的就是「審判權」的議題。審判權原則上是「屬地主義」,也就是發生於我國國內的案件,我國才有審判權,但如果刑事案件是發生在國外,則要視其有無符合《刑法》第3條到第8條(註)的特定情況,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等。

此外,如果檢察官是在偵查中發現沒有審判權,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7款作出不起訴處分,如果是在審理中才發現沒有審判權,公訴案件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自訴案件則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6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那麼,坊間俗稱的「大陸地區」,到底算不算是「我國」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就有討論到中華民國領土之固有領土是否有包括中國大陸,該解釋文認為:「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也就是說,大法官們認為這是很重大的政治問題,不應該由司法來解釋。

回到本案來看,承審的士林地院則是依傷害罪判張姓男子拘役30日,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此看來,士林地院認為我國司法審判權是及於中國(大陸地區)的。

但是,就因為「中國是否屬於我國」的議題涉及政治敏感,每個地院的裁量可能不同,為了保險起見,若是不幸在中國發生類似事件,最好當下還是先向當地警察報案吧!

註:
《刑法》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刑法》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8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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