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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刑事準備程序庭

  • 2015-12-03
  • 法操司想傳媒

有在追蹤太陽花案與頂新油案開庭評論的讀者,可能看過【太陽花行政院案準備庭】、【頂新油案準備庭】等標題。準備庭是在正式審判程序開始前召開的,實際上,準備庭會做的事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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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緘默權

  • 2015-11-19
  • 法操司想傳媒

緘默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不說不答的合法防禦權利。白話點來說,就是可以在應訊時不回答問題。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這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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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再審與更審

  • 2015-10-20
  • 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上確定之判決具有「既判力」,除有確定違誤事實或審判違背法令以外,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原則上不容再對確定之判決有所爭執。因此,我國設有「再審」、「非常上訴」兩個非常救濟程序作為排除既判力的主要機制,以落實「發現真實、追求正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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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空白刑法

  • 2015-10-15
  • 法操司想傳媒

「空白刑法」係指立法機關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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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緊急避難

  • 2015-10-08
  • 法操司想傳媒

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有分為: 一、客觀要件: 1.須存在防衛的情狀: 是指快要發生或正在發生「侵害或攻擊的狀態」,且無論發生原因出於人為或自然災害,只要該行為違法,受侵害或是受攻擊的人對此行為沒有忍受的義務。 2.防衛行為,須不過當: 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目的與所施行的防衛手段必須程度相當。。所要保護的目的高於防衛行為,保全的利益大過於犧牲的利益,即為「不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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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保留法律追訴權

  • 2015-09-30
  • 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媒體報導上時常聽見誰要對誰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法律追訴權到底是什麼呢?主張保留法律追訴權的人真的可以保留追訴權嗎?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語,正確的專有名詞是「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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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未遂與既遂

  • 2015-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一般來說,犯罪行為的過程如下:陰謀犯→預備犯→犯罪行為著手→未遂犯→實行行為→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事實是否能夠成立,首先須先評論這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符合刑法所規定必須要處罰的行為。如果符合,就成立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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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法操小教室】正當防衛

  • 2015-09-21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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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什麼是「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自訴

  • 2015-09-17
  • 法操司想傳媒

民眾常在媒體報導時聽到「公訴罪」一詞,一般媒體常說的「公訴罪」,在法律上準確來說應該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此相對的則為「告訴乃論罪」。(媒體報導講的公訴罪也和法律上的「公訴」程序不一樣喔~請見下面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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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偵查不公開

  • 2015-09-13
  • 法操司想傳媒

偵查是調查有無犯罪事實、收集案件相關刑事證據、確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及準備法院審判庭的公訴程序。 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以及保護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及人身安全,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有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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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不告不理原則

  • 2015-09-11
  • 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即是學理上所稱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尚未經過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未經過追訴的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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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 2015-09-09
  • 法操司想傳媒

檢察官有提出證據的舉證責任。而法律對於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證據的人事物,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當一個人事物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也就是有證據能力之後,才會有證明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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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刑罰種類與保安處分

  • 2015-08-27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前台南市議員唐儀靜先前疑似因車禍案件遭保護管束,而未獲民進黨提名為台南市議員參選人。近日其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並獲得法院免除執行的裁定。新消息指出,她已經獲得民進黨提名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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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惟輕原則

  • 2015-07-21
  • 法操司想傳媒

無罪推定原則起源於啟蒙運動,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談論到嚴刑逼供及死刑,他對於嚴刑逼供部分,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一個人在未受法官判決之前,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其所受到公共保護的契約,那麼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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