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刑罰種類與保安處分

  • 2015-08-2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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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前台南市議員唐儀靜先前疑似因車禍案件遭保護管束,而未獲民進黨提名為台南市議員參選人。近日其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並獲得法院免除執行的裁定。新消息指出,她已經獲得民進黨提名參選人。

什麼是主刑?什麼是從刑?

你知道嗎?我們常常聽到有人被判刑幾年、罰多少錢等等,但其實除了這些以外,刑法還有其他不同的罰則,而且還有分成「主刑」跟「從刑」!

我國刑法依據犯罪類型的輕重,以不同手段來處罰犯罪人,希望藉由刑法來發揮嚇阻效用。而這些手段在刑法上,又可以分為「主刑」與「從刑」。

所謂的主刑,也就是能單獨科處的刑罰,有以下幾個種類:

  1. 生命刑:如死刑。
  2. 自由刑: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3. 財產刑:如罰金。

而在主刑以外,還有一些僅能附隨於主刑上科處的刑罰,我們稱之為「從刑」,像是褫奪公權。這樣的從刑規範,就可以讓法官是情形來補充主刑的不足。

主刑、從刑以外還有「保安處分」!

然而,刑法的主刑或從刑雖然有嚇阻、或懲罰的效果,但是若要利用主從刑來達到刑法「教化」的目的,似乎仍稍顯不足。因此,刑法上為了完整實現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還設有保安處分的措施來做為補充。

目前刑法上的保安處分大致上有以下幾種類型:

  1. 對少年犯的感化教育處分(《刑法》第86條)
  2. 對精神障礙的監護處分(《刑法》第87條)
  3. 對施用毒品成癮的禁戒處分(《刑法》第88條)
  4. 對酗酒者的禁戒處分(《刑法》第89條)
  5. 對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的強制勞動處分(《刑法》第90條)
  6. 對於性犯罪者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施以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之1)
  7. 對於《刑法》第86條到第90條的處分,按情形得以保護管束處分(《刑法》第92條)
  8. 對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的驅逐出境處分(《刑法》第95條)等。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我們所說到的保安處分並不是刑罰,因此並不以成立刑法上的犯罪為必要,但其行為仍必須是違法行為喔!

保護管束可以免除執行嗎?

我們來說說這次新聞中的保護管束吧!保護管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對受保護管束之人進行再教育所設立,希望能藉此矯正被管束人的不良習慣、行為等等,具有監督及輔導的色彩。需要注意的是,施以保護管束的對象不以未成年人為限,成年人也可以保護管束。

本次所涉及的案件,法院認為係唐儀靜行車時未注意與右方車輛間的車距、且有超速等情形,因這些違反交通規則的疏失,因此在事故中負有過失,而符合過失致死的要件,但可以緩刑。從二審判決書中可以發現,法院也考量唐儀靜自始至終否認犯行,欠缺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及輕忽對他人所負之責任,為導正其正確法律觀念,並期能確實反省過失,不致因輕忽而再犯,因此併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資警惕。簡單地說法院是覺得她缺乏交通安全常識因此需要導正,所以才施以保護管束。

如果被保護管束以後,已經達到效果了可以免除嗎?其實是可以的!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的規定,如果執行超過1年,檢察官綜合每個月的報告並詢問負責執行之人的意見後,認為已經沒也執行的必要的話,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因此,如果想要免除執行的話,就必須經過檢察官、執行者和法官3個人的審查都通過才有可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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