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刑事準備程序庭

  • 2015-12-03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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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追蹤太陽花案與頂新油案開庭評論的讀者,可能看過【太陽花行政院案準備庭】【頂新油案準備庭】等標題。準備庭是在正式審判程序開始前召開的,實際上,準備庭會做的事有哪些呢?

(一)意義及內容

準備庭的正式名稱是「準備程序庭」,是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所召開的法庭。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庭的主要任務,在於整理與釐清:案件事實爭點、證據爭點、法律爭點、聲請調查證據、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決定案件是要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在審判程序庭時可以順利運作。

(二)準備程序庭流程

1、人別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法官在訊問被告時,首先要詢問被告的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確定來應訊的被告是正確的,如果是錯誤,就應立即釋放。例如:張三是被告,法官傳喚張三來應訊,查驗被告身分結果卻是李四來應訊,法官就要立即釋放李四。

2、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準備程序可確認檢察官所起訴被告的罪名是什麼、是否有應該要變更檢察官所引用應該適用相關罪名法條的情形。例如:張三偷走小王的皮夾,張三被警察逮捕後,檢察官對被告張三偷走小王的皮夾,起訴竊盜罪名。檢察官就會在準備庭時,說明要起訴張三竊盜罪的事實及理由。

3、應告知被告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4、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是指非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證據明確,案情單純,可由法官一人審理的案件,如此即可簡化審理程序中調查證據的流程,可較為迅速對案件做出判決。

簡易程序是指被告犯罪後,自己承認有犯罪、或是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後,且是屬於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輕罪時,即可由法院評議後改採簡易程序來判決處刑,就不用再採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5、命提出證據

法院得命檢察官或被告、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提出證據

6、曉諭聲請調查證據

法院得曉諭檢察官、被告、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

7、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

8、處理有關證據能力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整理兩造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在初步釐清問題後,就會針對沒有爭執的部分記明筆錄,而有爭執的部分就交由法院來認定。

9、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10、其他處理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至第278條,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調取或命提出證物或文書等相關證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命為鑑定及通譯。法院也可在審判期日前,搜索、扣押及勘驗、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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