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有分為:
一、客觀要件:
1.須存在防衛的情狀:
是指快要發生或正在發生「侵害或攻擊的狀態」,且無論發生原因出於人為或自然災害,只要該行為違法,受侵害或是受攻擊的人對此行為沒有忍受的義務。
2.防衛行為,須不過當:
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目的與所施行的防衛手段必須程度相當。。所要保護的目的高於防衛行為,保全的利益大過於犧牲的利益,即為「不過當」。
例如:一個12歲的小朋友發現路旁有芭樂樹,便想偷摘ㄧ顆芭樂來吃,但果農發現有人偷摘芭樂,於是就拿槍去射擊偷摘水果的12歲小朋友,果農防衛行為的目的是財產權,但他所採取的防衛手段卻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因此果農拿槍射殺、防衛芭樂被偷的行為,就會被評價為過當。
防衛行為應考量侵害行為的輕重、緩急與危險性等因素,以及當時防衛人可以運用的防衛措施等客觀情形,加以判斷,並不是一味要求當事人忍受他人不法侵害或攻擊。
至於利益大小如何衡量則有「法益權衡理論」及「利益衡量理論」(註),只是不論採用哪一種,都必須先比較所要保護及因保護而所侵害的法益價值,就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至於其他的法益,例如:貞操、名譽等等,就不屬於緊急避難適用的範圍,只不過因為利益衡量理論所考量的因素多,而不只是就法益本身的質量作為其唯一的衡量判斷標準。
生命法益不可以質量化,因為每個人的生命皆有絕對的價值性,不可因個人身份條件以及健康狀況等,而作出不同的價值判斷故生命法益發生衝突時,無法以「緊急避難」為由阻卻違法性,只能由其他層面討論是否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
二、主觀要件:避難認知
意識到「緊急情況的存在,並採取避難行為」稱作避難認知。但是有特別義務的人除外,例如:警察、軍人、消防隊員或登山隊領隊、私人保全人員、褓母等。遇有危難必須要忠於義務,不能置業務於不顧,主張緊急避難。
如果受到危難的是他人的法益,還是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則,認無生命法益衝突時,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犧牲他人生命以挽救自己生命。
(註)
法益權衡理論:是指法律賦予人民所要保護權利的先後順序,從高到低分別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當要保護的法益是生命與財產相互衝突時,不可以說因為要保護財產法益而犧牲生命法益。
利益衡量理論:是指在眾多利益相互衝突時,依據利益的大小排列出先後順序,也就是說當利益衝突時,會以利益越大的越優先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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