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一事不二罰

我國刑法採罪責原則,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就會有一個刑法上的處罰,又稱「一罪一罰」、「一事不二罰」、或「禁止雙重處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的意思是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則這個犯罪行為經由法院的充分評價後,只會有一個處罰。
所謂的「一罪」是指一個構成犯罪成立要件的行為,即符合《刑法》條文所規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行為。
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犯罪成立要件的行為是「竊取」,即為破壞原持有人的持有,而建立新的持有,譬如明知道該手機是A的,卻占為己有。那麼該行為的「罪」就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竊取」行為,而所謂的「罰」,是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例如,小明去小華家同時偷腳踏車及手機的竊取行為,只會成立一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因為小明只有一個竊取行為侵害小華的財產法益,不能說以東西被偷的數量論小明的罪。
那麼什麼時候會有兩個竊盜罪成立呢?當小明的行為侵害到兩個人的財產法益時就會成立兩個竊盜罪,例如小明偷完小華家的腳踏車後,又到隔壁小林家偷手機,小明先後到小華家及小林家偷腳踏車及手機的行為,是兩個「竊取」犯罪成立要件的行為,侵害兩個人(即小華及小林)的財產法益,所那麼小明就會有兩個竊盜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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